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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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液体储罐:通用要求

18.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
    ——易燃和可燃液体(按第3章定义和第4章分类)在固定罐的储存,容积超过230L。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容量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的储存。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容量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的储存。
    ——分隔式罐,把一个罐分隔成两个或多个隔间,可装相同或不同的液体。
    ——以上各种罐、移动式罐和散装容器的设计、安装、试验、操作以及维护。
18.2 一般要求
18.2.1 储存Ⅱ级、Ⅲ级液体,如果加热温度高于或等于其闪点,应遵循1级液体的要求。除非按第5章和18.5.3进行工程评估,才可遵循其他液体等级的要求。
18.2.2 罐应采用符合良好的工程设计的任何形状或类型。金属罐应采用焊接、铆接、敛缝、栓接或这些方法的组合进行施工。
18.2.3 用于地上用途的罐的设计不能用于地下罐。
18.2.4 用于地下用途的罐的设计不能用于地上罐。
18.2.5 储罐应按照公认的优质工程设计标准中所采用的结构材料进行设计和建造。
18.3 储罐的设计与制造
18.3.1 制作材料
    应采用钢质或认可的不燃材料,并符合以下要求:
    a)储罐制造材料应适应于所要储存的液体。如果对要储存的液体的性能不清楚,应向供货商、液体生产者或其他专业机构咨询。
    b)用可燃材料制造的储罐应经过管辖部门的认可,并且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
    ——地下安装。
    ——符合所储存的液体性能需要的地方。
    ——在没有与溢出的或泄漏的Ⅰ级或Ⅱ级液体接触的地上区域,储存ⅢB级液体。
    ——在具有认可的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建筑物里储存ⅢB级液体。
    c)无衬里的混凝土储罐可用于储存密度等于或大于40API°液体。只要设计符合良好的工程实践,有特殊衬里的混凝土储罐可用于其他用途。
    d)储罐可以有可燃或不燃衬里。应根据储存液体的性能选择适当的保护衬里。
    e)如果储存液体的密度超过水的密度,或储罐是按照在液体温度低于-18C下储存而设计的,则需对工程设计作特殊考虑。
18.3.2 设计标准
18.3.2.1 常压罐设计标准:
    a)常压罐应按公认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应符合以下标准:
        ——API Spec12B。
        ——API Spec 12D。
        ——API Spec 12F。
        ——API Std 650。
        ——UL58。
        ——ANSI/UL80。
        ——ANSI/UL 142。
        ——UL1316。
        ——ANSI/UL 1746。
        ——UL 2080。
        ——ANSI/UL 2085。
    b)常压罐的设计和制造符合API Spec650附录F的,允许操作压力从常压到6.9kPa,其他的罐压力限制在从常压到3.5kPa。
    c)常压罐的设计和制造不符合API Spec650附录F的,只有通过工程分析,确定罐能够承受超高压力的情况下,允许操作压力从常压到6.9kPa。
    d)符合a)标准的立式椭圆和多边形罐,允许操作压力从常压到6.9kPa,在紧急排气条件下,限定表压为17kPa。
    e)低压罐和压力容器可用作常压罐。
    f)常压罐不得盛装温度等于或超过其沸点的液体。
18.3.2.2 低压罐设计标准:
    a)低压罐应按公认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应符合以下标准:
        ——APl 620。
        ——ASME《非受火压力容器规范》第Ⅷ部分第1节。
    b)罐的正常工作压力不应超过其设计压力。
    c)压力容器可以用作低压罐。
18.3.2.3 压力容器设计标准:
    a)设计承受压力在100kPa(表压)以上的储罐,应按公认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应符合以下标准:
        ——受火压力容器按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第I部分或第m部分第1节、第2节设计和制作。
        ——非受火压力容器按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第m部分第1节、第2节设计和制作。
    b)在管辖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不符合本条a)的压力容器可以使用。
    c)压力容器不能超过设计压力进行操作;容器的正常操作压力不应超过该容器的设计压力。
18.3.3 罐的正常排气口
18.3.3.1 储罐应设置排气口,以防止在储罐充装或排空的时候,因气压变化所产生的正压或负压超过罐的额定设计压力而导致罐的损坏。正常排气口应位于正常情况下最大液位的上方。
18.3.3.2 主要储罐或分隔式储罐的主要分隔部门应有正常排气孔。
18.3.3.3 标准排气孔应按下述标准之一确定尺寸:
    ——SY/T 6306。
    ——其他认可的标准,或内径至少与充装管或出口管(取其大值)相同,但不小于32mm。
18.3.3.4 常压储罐应有足够的排气,以防止形成真空或最高操作压力超过6.9kPa。
18.3.3.5 低压储罐和压力容器应有足够的排气,以防止在充装、排空或大气温度变化时造成储罐过压或真空,使储罐或容器超出设计压力。当泵出口压力可能超过储罐或容器的设计压力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过压。
18.3.3.6 如果任何一座储罐或压力容器有一个以上的充装管或出口管,并同时进行充装或排液时,排气管的尺寸应根据预期同步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18.3.3.7 对于装备允许压力超过17.2kPa(表压)排气口的储罐,所有排气口和排液口应布置妥善,以便顺利排空,避免由于局部过热、火焰逼近罐体任何部位时造成排气口蒸气引燃。
18.3.3.8 储存IA级液体的储罐和压力容器应配备排气装置,一般情况下关闭(除了在高压或真空条件时进行排气外)。
18.3.3.9 储存IB和IC级液体的储罐和压力容器应配备排气装置,一般情况下为关闭(在过压、真空或配备已登记注册阻火器的条件下除外)。
18.3.3.10 采油地区容量在475m³及其以下的原油储罐和容量在3785L以下液体(IA级液体除外)储罐以及室外地上罐,可采用敞开式排气管
18.3.3.11 在18.3.3.8和18.3.3.9条件下储存IB和IC级液体可不装阻火器或排气装置,如果安装出现堵塞和障碍,储罐可能损坏。
18.3.3.12 正常排气口的管道设计按第23章要求。
18.3.4 罐的充装管道
    从罐顶部进入的充装管末端应放在距罐底150mm以内。充装管的安装与排列应尽可能减少振动。
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在正常操作下,罐内蒸气不在易燃范围内或有惰性气体保护的储罐,其充装管不必满足此要求。
    ——罐处理液体过程中潜在的静电积聚很小,充装管线不必满足此要求,但充装的设计和系统操作中应能避免产生气雾,并让下游的过滤器或过滤筛有充分的停留时间使产生的电荷消散。
18.3.5 防腐
18.3.5.1 金属罐内部防腐
    没有按API,ASTM或UL标准设计的金属储罐,或预期腐蚀会超过所有设计公式规定的范围的储罐,应增加金属厚度或增加认可的保护层、衬里,以补偿在储罐设计寿命中所发生的腐蚀损失。
18.3.5.2 非金属罐内部防腐
    没有按APl,ASTM或UL标准设计的储罐,或预期腐蚀会超过所有设计公式规定的范围的非金属储罐,应通过工程分析,确定采取增加罐材料厚度,增加保护涂层或衬里等方法,以补偿储罐设计寿命中所发生的腐蚀损失。
18.4 罐的试验
18.4.1 一般性试验
    所有储罐无论是工厂建造的还是现场安装的,在投入使用之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试验:
    a)储罐上的经批准注册的标记应能证明与本标准要求相符。未标记与上述规范相符的储罐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优良工程设计原则,并参照18.3.2.1a),18.3.2.2a)或18.3.2.3a)中所列规范中的试验章节进行试验。试验记录应永久保存。
    b)如果充装管和排气管垂直长度很长,在液体充装时,罐底部所承受的静压力超过70kPa(表压),则储罐和有关的管线应用与上述静压头相等的压力进行液压试验。在特殊情况下,若罐顶部上方的排气管高度过高,应采用公认的工程实践经验确定液压试验的压力。
    c)在最初投入使用前,应用容许的方法修补所有渗漏或变形。除了罐顶上的微漏外,对修补焊接储罐的渗漏不允许用机械堵缝。
    d)在低于设计压力下操作的储罐,可根据本条a)或b)的规定,按储罐的紧急全开排气所产生的压力予以试验。
18.4.2 密封性试验
    除了18.4.1所要求的试验外,所有储罐及其连接口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密封性试验。试验符合以下要求。除了地下罐外,应用空气、惰性气体或水在操作压力下进行密封性试验。
    a)按厂家说明书,如果主要储罐或者间隙空间在出厂时保持真空的,不需进行密封性试验,可认为密封性良好(除非真空被破坏)。如果出厂真空能够保持,间隙空间的最终密封性试验也不需要,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地上罐,已经在安装位置就位。
        ——地下罐,完全到罐顶。
    b)不得用空气对存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或蒸气的储罐试压(见第23章的压力管线试验)。
    c)现场安装时,在18.4.1a)或18.4.1b)中所要求的试验可以视为对罐的严密性试验。
    d)工厂建造的卧式地上罐,应用液体或空气在压力不小于20kPa(表压)和不大于35kPa(表压)下进行试验。
    e)工厂建造的立式地上罐,应用液体或空气在压力不小于10kPa(表压)和不大于17kPa(表压)下进行试验。
    f)单层壁地下罐和管线在覆盖、封闭或投入使用之前,应用液体或空气在压力不小于20kPa(表压)和不大于35kPa(表压)下进行试验。
    g)地下双层密封罐和地面卧式双层密封罐的主罐(内罐)应用液体或空气在压力不小于20kPa
(表压)和不大于35kPa(表压)下进行试验。
        ——间隙(环面)空间应使用压力在20kPa~35kPa(表压)的空气或在18kPa(表压)的真空度下进行试验,或按照罐的清单或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不能超过压力限制。
        ——压力与真空度应维持1h。
    h)地面立式双层罐的主罐(内罐)应用液体或空气在压力不小于10kPa(表压)和不大于17kPa
(表压)下进行试验:
        ——间隙(环面)空间应使用压力在10kPa~17kPa(表压)的空气或在18kPa(表压)的真空度下进行试验,或按照罐的清单或制造商的使用说明。
        ——压力与真空度应维持1h,不能超过压力限制。
18.4.3 周期性试验
    每个罐应按照厂家说明书和使用标准的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以确保罐的完整性。
18.5 防火及控制
18.5.1 一般要求
18.5.1.1 本条适用于采用普遍公认的管理技术和消防控制方法,以防止或减少储罐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由于罐储存设施的规模、设计和选址不同,对这些设施的防火与控制选用不同的方法。
18.5.1.2 储罐设施应配有防火控制系统和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并减轻火灾和爆炸对相邻地界造成的危害。符合18.5.2~18.5.6应视为满足18.5.1.1的要求。
18.5.2 着火源控制
    应采取措施,以防易燃蒸气着火。着火源控制见第5章。
18.5.3 火灾爆炸危险管理
    对罐储设施的消防和控制提供的程序将由安装和操作的工程评估所决定,工程评估应采用火灾识别、爆炸防护和工艺过程原理。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和爆炸危害能力的分析。
    ——本地条件的分析,如邻近财产、潜在的洪水或地震。
    ——消防部门和互助响应能力。
18.5.4 火灾控制
    对于易燃与可燃液体的储罐,应根据液体的容量,分析可能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相应采取防范措施和制定应急方案。
18.5.5 应急计划和培训
18.5.5.1 应制定由适用的设备和人员组成的应急行动计划,以应付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该计划应包括如下:
    ——在着火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例如发出警报、向消防部门报警、撤出人员、控制和灭火。
    ——履行防火安全职责人员的定岗和培训。
    ——防火设备的维护。
    ——进行消防演习。
    ——关闭或隔离设备,以减少液体逸出。
    ——在任何防火设备关闭时,保护人身安全的替代措施。
18.5.5.2 应对负责使用和操作防火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至少每年培训一次。这些人员有演示对消防设备的使用或操作的能力。
18.5.5.3 应与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协同合作,制定有效的火灾控制计划,该计划应按18.6.2.1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标记出所有储罐的位置、大小、介质及危险物品。
18.5.5.4 应制定在紧急状态下能安全停止操作的程序;并制定定期培训、检查和测试报警仪器、联锁装置和控制系统的制度。
18.5.5.5 在操作区域内,应急程序应切合实际,并方便使用,且应定期予以修订(见第5章)。
18.5.5.6 如果有的地方相当长时间内可能无人值守,则应将应急计划的简要说明张贴出来或放在重要且醒目的地方。
18.5.6 防火防爆应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18.5.6.1 所有防火设备应按照标准要求和设备制造厂的指导书进行适当维护、检查和试验。
18.5.6.2 维护和实际操作中应控制泄漏,并且防止易燃液体溢流。
18.5.6.3 地上罐设施的周围应屏除杂草、废物,或其他多余的可燃材料。
18.5.6.4 人员活动的通道上应无障碍物,以便在火险发生时,能有次序地疏散人群,并进行消防和救护工作。
18.5.6.5 应尽量减少操作区的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应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中,并进行日常清理。
18.5.6.6 负责防火应急设备检查和维护的人员应进行培训,以掌握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知识,并根据需要保持充分的更新培训。
18.6 罐的操作
18.6.1 罐的过量充装保护
18.6.1.1 容量大于5000L的储存Ⅰ级、Ⅱ级液体的地上罐,应制定程序或提供装备(或两者都有)以防止过量充装。
18.6.1.2 码头上的地上罐在接收从主干线或船上容器输送来的I级液体时,应遵守正式的书面程序,防止过量充装。该程序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法之一:
    a)在接收产品期间与供货人员保持经常的联系,由操作人员频繁地进行测量,以能迅速地切断流量或进行切换。
    b)储罐配备一个单独高液位检测装置。警报器应放置在输送液体各岗位值班人员之处,以便能迅速断流或进行切换。
    c)储罐配备一个独立的高液位检测装置,能自动切断或转流。
18.6.1.3 在18.6.1.2b)和18.6.1.2c)中所要求的仪表系统,经认可,可以采用其他等效方法。
18.6.1.4 在18.6.1.2b)和18.6.1.2c)中所要求的仪表系统,应连接自动防故障装置;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系统故障,仪表系统能有效报警,提醒人员注意,并自动切断或转流:
    a)应按照SY/T6306确定有效报警条件和系统失效状态,编制书面的仪表操作程序。
    b)系统失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主电源缺失。
        ——液位检测系统回路、报警和信号回路的断电、短路或接地。
        ——液位检测系统控制器或信号设备的失效或故障。
18.6.1.5 按18.6.1.2所要求的正式书面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指定接收液体的罐是否对正和初始接受液体的检查方法的说明。
    ——由码头的管理部门对操作人员的操作进行培训和监视的规定。
    ——检查和试验计量设备和液位计以及有关系统的规范和方案和步骤。检查和试验间隔时间应能使管辖部门接受,不超过一年。
18.6.1.6 地下罐应配备过量充装保护设备,操作如下:
    ——当液体接近90%罐容量时,应启动高液位声光报警器,以引起操作者的注意。
    ——当向储罐充入的液体接近95%罐容量时,应自动切断。
    ——或由管辖部门认可的其他方法。
18.6.1.7 工厂装配的地面常压罐,按18.3.2.1的公认标准建造,只要从罐底到罐顶部充装管、正常排气口或紧急排气口的垂直距离超过3.7m,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充装连接直到充装完成期间,应有认可的措施可通知到充装操作人员。
    ——在罐的充装完成之前,应有认可的措施停止向罐输送液体。
    ——任何情况下,这些措施不能限制或干预正常排气或紧急排气的正常功能。
    ——罐的制造商要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对罐进行加固,如果需要则必须加固。
18.6.2 安全标识
18.6.2.1 液体储罐的信息和标记应符合SY/T6355的要求或其他认可的方式,标记应放在醒目处,如通向储罐的检修道或人行道的路肩或防火堤区域外部的管线上。如果有一座以上的储罐,则标志应放在对于每座罐都易于识别的地方。
18.6.2.2 没有监控措施的孤立地上罐,应对储罐的火灾危险性做出标记以提醒公众注意。必要时,储罐所在的区域应采取措施防止随意或非法进入。
18.6.3 洪水易发地区的储罐
18.6.3.1 装水
    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依靠装水进行保护的储罐,当预测洪水要达到危险的洪水水位时,就应尽快向罐中装水。
    b)如果用于装水的水泵依靠燃料启动,应随时随地备足燃料,以满足储罐不断的装水需要,直到装满水为止。
    c)在装满水后,应将罐的阀门关闭并锁定。
18.6.3.2 操作说明
    应由相关人员(按18.6.3.3)制定和实施应对洪水的应急操作说明和程序。
18.6.3.3 人员培训
    负责实施洪水应急方案的人员应接受操作培训,并能掌握应急方案所需要的阀门和其他控制设备的位置,还要培训洪水应急之后恢复设施投入运行的所需程序。
18.6.4 储罐拆除
18.6.4.1 地上罐关闭
    地上罐使用到期或弃用,应按SY/T6306或管辖部门的要求,排空液体,自由蒸发,采取措施避免非法进入。
18.6.4.2 地上罐的重新使用
    地上罐重新用于装易燃和可燃液体,应符合本标准适用的各章要求并经认可。
18.6.4.3 地下罐拆除
18.6.4.3.1 一般要求
    地下罐使用到期或弃用,应按SYT6306或管辖部门的要求,排空液体,自由蒸发,采取措施避免非法进入。本节所述的程序也可用于地下罐的临时不用、就地永久关闭或拆除,参见附录C。
18.6.4.3.2 暂时关闭
    当罐不会永久关闭或拆除,计划在一段合适的时期内再度使用(不超过1年),罐应暂时停止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防腐和挥发检测系统要保持正常。
    ——通风管应通畅并能起到通风作用。
    ——罐应有保护措施以免受到撞击。
    ——所有的管线应盖住或塞住。
    罐的暂时关闭超过一年,按照18.6.4.3.3或18.6.4.3.4就地关闭或拆除。
18.6.4.3.3 就地永久关闭
    地下罐永久关闭应得到管辖部门的认可,并符合所有以下要求:
    a)应通知所有相关的管辖部门。
    b)在整个规定的工作期间保持安全的工作场所。
    c)清除罐内所有易燃和可燃的液体和残渣,罐的附件和管线合理处理。
    d)为确保罐及附件、管线的安全,应清除易燃蒸气或者使潜在的爆炸性气体惰性化。按书面程序要求,定期用可燃气体指示器测试空气中易燃蒸气是否清除,用氧气测量仪测试气体是否惰性化,以确保罐内的空气是安全的。
    e)接近罐时从罐顶小心挖掘。
    f)所有外露的管线、仪表、固定件和其他附件(除排气管外)都要断开和拆除。
    g)罐用惰性固体材料装满。
    h)罐的开口和剩余管线应加盖或拆除。
    i)罐开挖后应回填。
18.6.4.3.4 拆除和处置
    地下罐和管线按以下要求拆除:
    a)应遵守18.6.4.3.3a)~e)的步骤。
    b)所有外露的管线、仪表、固件和其他附件包括排气管要断开和拆除。
    c)所有开口应塞住,留下一个6mm的开口以避免在罐内产生压力。
    d)罐从开挖地点移动时应保证安全。
    e)腐蚀的洞应塞住。
    f)罐应标识过去的所含液体、当前的蒸气状况、蒸气排除的方法、禁止再使用的警示。
    g)罐的拆除应按照管辖部门指定的地点,最好在一天内完成。
18.6.4.3.5 被拆除罐的暂时储存
    如果必需要用已经拆除的罐暂时储存,罐应放置在受限制的安全区域。罐上开个6mm的孔以避免罐内产生压力。
18.6.4.3.6 罐的处置
    罐的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罐被切割或掩埋之前,罐内的空气按照18.6.4.3.3d)进行测试以确保安全。
    ——罐在没有进一步用途被切割时应在罐顶和罐壁上钻孔。
18.6.4.3.7 记录
    罐的所有重要记录都应保留,并遵守本地管理条例要求。
18.6.4.3.8 地下罐的再使用
    已使用过的储罐只有符合本标准适用的各章并由管辖部门认可才能予以安装而重新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
18.6.5 地下罐的泄漏检测和库存量记录
    应对所有1级液体储罐保持精确的库存量记录或检漏程序,以指示储罐及相关管线可能出现的泄漏。
18.7 储罐及附件的检查和维护
18.7.1 每个储罐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API Std 653和STI SP001的要求。
18.7.2 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每个储罐应按厂家说明书和适用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符合本标准要求。
18.7.3 罐的测试要求按照18.4。
18.7.4 储罐均应保证密封性。泄漏的储罐应排空液体并按管辖部门认可的方法修补。
18.7.5 储罐如果结构损坏、修复、重建、搬迁、受压,或受到冲击、洪水、其他损伤造成损坏,应按18.4或管辖部门认可的方法进行检查和试验。
18.7.6 储罐及其附件,包括正常排气口、紧急排气口、超装保护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应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其功能符合书面程序要求。
18.7.7 储存Ⅰ级液体储罐的开口和计量口应加气密帽或盖。盖子在不用的时候应关闭。
18.7.8 对于地上罐的设施,应制定和执行一个程序,检查和去除罐底含有不混合性液体的水。
18.8 介质变化
    储罐如果改变所储存的液体,应重新评估,以符合第18章至第22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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