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2 地上罐穹顶储库

22.1 适用范围
    本章应用于地上罐穹顶储库的设计、建造和安装。
22.2 一般要求
22.2.1 储罐选择和布置
22.2.1.1 地上罐允许被安装在符合本章要求的穹顶储库内。
22.2.1.2 穹顶储库应按UL2245建造并登记注册。
22.2.1.3 除了本章修改的内容外,穹顶储库应符合本标准的其他条款。
22.2.1.4 穹顶储库内安装的罐应登记注册为地上罐。
22.2.1.5 每个储罐应有自己的穹顶储库并被穹顶储库完全包围。
22.2.1.6 罐和穹顶储库之间应有足够的空地,可以对罐和罐的附属物进行目视检查和维护。
22.2.1.7 不允许在罐的周围进行回填。
22.2.1.8 分配设备可以安装在穹顶储库的顶部;使用发动机燃料的分配设备应按照NFPA30A进行安装。
22.2.1.9 在每个入口,需张贴如何安全进入密闭空间的程序警告信息,每个入口应受到保护,以免有人违规进入及人为破坏。
22.2.2 储罐附件
22.2.2.1 在穹顶储库内对罐的溢流保护应采用经过核准的方法,禁用球形浮阀。
22.2.2.2 建筑物内部安装的穹顶储库充装连接应符合19.13.4。
22.2.3 穹顶储库布置
    穹顶储库可以建在地上和地下。
22.3 穹顶储库的位置
    穹顶储库的间隔距离按19.4给出。从穹顶储库的外围测量,穹顶储库和以下任何一物体之间应保持所需的安全距离:
    ——任何地界线或旁边的建筑。
    ——公用道路的近边和远边。
    ——同一地界上最近的重要建筑物。
22.4 穹顶储库的建造和安装
22.4.1 建造要求
    穹顶储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上的穹顶储库内存放储存Ⅰ级、Ⅱ级易燃液体储罐时,如果储存温度高于液体闪点,库房顶端应用非易燃材料构造,设计上要比墙体薄弱,以确保在穹顶储库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毁灭性压力之前从穹顶释放压力。
    b)地面或在地下穹顶储库内有Ⅰ级、Ⅱ级易燃液体储罐时,如果储存温度高于液体闪点,其顶部设计应能释放储库内的任何爆炸压力。
    c)邻接的穹顶储库可以共用一面墙壁。
    d)穹顶储库的抗风、防地震性能应符合公认的工程标准。
22.4.2 安装要求
    穹顶储库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穹顶储库和罐应固定以防涨水或洪水,包括罐空时。
    b)不能承受机动车辆撞击损害的穹顶储库应采用防撞保护。
22.5 穹顶储库的防火保护
    穹顶储库应配备灭火剂。
22.6 穹顶储库的电气系统
22.6.1 电气设备和电线的安装应符合第6章。
22.6.2 第6章可用于确定电气设备安装的等级。
22.7 穹顶储库的收集、排液和溢流控制
22.7.1 应提供从穹顶储库内回收液体的措施。
22.7.2 如果是用泵来回收液体,泵不能永久安装在穹顶储库内。
22.7. 3 便携式电子泵经核准可用于Ⅰ级1类电气区域(根据NFPA70所定义)。
22.8 穹顶储库的通风系统
22.8.1 穹顶储库内有Ⅰ级液体储罐,每平方米地面的通风速度不低于0.3m³/min,通风量不能低于4m³/min。
22.8.2 通风应连续不断,或者在运行操作设计上采用蒸气和液体检测系统。
22.8.3 排气系统失效时,可以自动关闭分配系统。
22.8.4 排气系统的设计,应保证所有穿过穹顶储库地板部分的空气流动。
22.8.5 补给和排气管可延伸至离地面75mm之内,但不超过300mm。
22.8.6 排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NFPA91。
22.9 穹顶储库内部储罐的排气
22.9.1 排气管线具有正常的排气作用,排气管线的终端在穹顶储库外面至少离基准面3.6m,并应符合23.8.1的要求。
22.9.2 紧急排放口应保持气密性,并且允许在库内排放,人孔盖不允许用长螺栓。
22.10 穹顶储库的检测和报警系统
22.10.1 穹顶储库内具有经核准的蒸气和液体探测系统并且有声光(有备用电池)的报警设备。
22.10.2 当蒸气探测系统探测蒸气浓度达到或超过25%这个最低的可燃下限时将会发出警报声。
22.10.3 蒸气探测器放置不高于穹顶储库内最低点300mm。
22.10.4 液位探测器在探测到任何液体包括水时立即发出警报。
22.10.5 液位探测器应放置于制造厂商指定的地方。
22.10.6 蒸气或液位探测系统在起作用时,应连续不断地发出可以听到的信号,该信号传达到指定的罐区,或者经认可的位置。
22.11 穹顶储库的检查和维护
    穹顶储库及其设备应按本章要求进行维护。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