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地下罐的废弃或拆除
C.1 一般要求
C.1.1 不仅对搬运和使用易燃或可燃液体要小心,而且对装有易燃和可燃液体废弃的储罐也应小心。最典型的是加油站地下罐,它经常用于储存发动机燃料和有时储存其他易燃或可燃液体,如曲轴箱排出物(可能含有汽油)。因为易燃或可燃液体储罐在废弃前没有适当处置,往往会由于粗心大意而爆炸。
C.1.2 为了防止由于没有适当的加以处置而发生的意外,建议当地下罐拆除、废弃或暂不使用时,遵循下述方法。
C.1.3 停止使用的地下罐可按下述三种方法之一进行保护或处理:
——在暂时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放置。当储罐计划在一段的时期后再度投入使用或在90d内不会拆除或废弃,应暂停使用。
——就地废除,并施加适当的保护。
——拆除。
C.1.4 如果储罐暂时停止使用或永久废除,应对罐的尺寸、位置、废除日期及对废弃的罐在安全条件下的处置方法进行记录。
C.1.5 下述各节叙述了地下罐实施上述每一种处理方法的步骤。直到储罐完全清洗或用其他安全方法以前,禁止使用有割炬或其他会产生火焰或火花的设备,每种情况下,都应严格执行每一个操作步骤。
C.2 暂时停止使用地下罐
C.2.1 地下储罐暂时停止使用3个月以内,业主和使用者需要做下列工作:
——持续操作和维护以保持防腐,相关要求见美国环保署(EPA)《关于地下罐的业主和使用者的技术标准》。
——持续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管辖部门的要求,进行泄漏检测,或者把地下罐所有物料清空,残留物不高于25mm,或不超过总储存量的0.3%。
C.2.2 地下储罐暂时停止使用3个月以上时,业主和操作者需要做下列工作:
——保持排气管线打开,并起作用。
——应盖住或塞住所有管线,如充装管线、计量孔口、泵吸管和蒸气回路;应防止有人动用。
C.3 永久关闭地下罐
如果地下罐系统临时关闭时间长于12个月,业主和使用者应按照管辖部门的要求进行永久关闭。12个月的期限可以增加,但应按管辖部门的要求进行区域评估,并经实施机构认可。
C.4 就地关闭地下罐
C.4.1 开始关闭程序之前,业主和使用者应提前至少30d向实施机构递交关闭方案,确保采取正确的行动步骤。
C.4.2 关闭地下罐,无论是就地关闭还是移出,业主和使用者应检测地下罐位置最有可能产生的污染和泄漏,外部泄漏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管辖部门的要求,确保在关闭时没有泄漏发生。
C.4.3 安全准备包括采取特别安全措施、清洁和封闭程序,应符合以下标准:
——API 1604。
——NEIWPCC。
——NEIWPCC。
C.4.4 安全预备工作包括下列:
——禁止吸烟。
——拆除地下罐时,关闭明火及与移除无关的发火设备。
——只使用手动工具拆除储罐配件,准备释放蒸气的程序。
——只使用手动工具拆除储罐配件,准备释放蒸气的程序。
——控制静电,或通过导线跨接、设备接地等方法释放静电。
——用安全绳把罐区与步行道、车行道隔开。
——定位和标识所有的现场公用设施线路。
——定位和标识所有的现场公用设施线路。
——确定气象条件。在无风和高湿度的天气条件下可能出现蒸气聚积,在此情况下,要测试蒸气的聚积范围(参阅C.4.10)。如果出现聚积,应提供强制通风,或迟延交付工作,直到有风或天气不再潮湿。可挖掘土壤来测试蒸气泄漏,必要时采用人工通风或反复挖掘土壤,以避免易燃气体达到可燃浓度。
——确保人员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眼镜,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如果提供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方法,应满足当地的要求。
C.4.5 把储罐中所有易燃或可燃液体和残渣通过所有连接线管道进行移除。
C.4.6 残余产品和固体应妥善处理。
C.4.7 开挖到储罐顶部。
C.4.8 断开进口、出口、计量表和所有其他的连接装置。排气管线要保持连接,直到储罐清洗。
C.4.9 清除储罐内的易燃气体,或使罐内潜在爆炸性的气体惰性化。
C.4.9.1 清洗或给储罐通风,用空气取代储罐内的易燃气体,减少易燃的混合燃料和氧气低于爆炸下限或降低易燃上限。有两种方法可以引入空气进入储罐:其一是使用一种“扩散鼓风机”抽空气通过管道或适当的空气扩散管进入储罐的底部;其二是使用一个“喷射器”,通常是使用压缩的空气。它从储罐抽出蒸气和带来新鲜空气进入储罐。该排气管用于将蒸气排放到3.7m以上和从任何屋顶
0.9m之外。
C4.9.2 惰性储罐不会取代易燃气体,而是降低氧气的浓度,使之不足以支持燃烧(见C4.10)。可用两种惰性气体:一是均匀分布在底部的干冰,升温会释放出二氧化碳气体;二是从软管将氮气通过充装孔注入储罐的底部。除了排气口外,所有洞都有效堵塞,以防氧气重新进入储罐。
C.4.10 储罐按以下程序进行测试,以确定是否安全:
——清洗时,使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来测量可燃气体的减少量。仪表的读数范围是可燃下限的0~100%。对于汽油储罐,目标是降到可燃下限的10%~20%。
——充惰性气体时,用氧气表测定是否达到惰性化,表的读数范围是氧浓度的0~100%,对大多数石油产品而言,浓度1%~10%是安全的。
C.4.11 可以给储罐完全充满固体惰性材料,如果现有罐的开口不适合充填惰性材料,可以在罐顶切割1个或多个孔。在封好或拆除地下管道之后,储罐可以被回填。
C.5 地下罐的拆除
C.5.1 遵守C.4的所有程序。如果按C.4.11,可给储罐填充固体惰性材料,并回填开挖的罐槽。
C.5.2 在储罐从罐槽移出之前,先进行清洗和惰性化,以确保安全,然后堵塞和盖住所有能接近的孔洞。每个塞子应有3mm的排气孔,以防储罐因温度改变而形成超压。储罐在随后的运送或储存时,这个排气口应位于罐顶。
C.5.3 挖掘储罐四周,清除覆盖,以便移除。移除之前先检查罐壁是否有腐蚀孔,使用螺纹塞子,堵塞所有腐蚀孔。
C.5.4 储罐应贴上标签,标明以前的存放物、现在的蒸气状况、蒸气泄放方法、禁止再次使用等信息。
C.5.5 储罐应迅速移走,最好在移出地面的同一天,因为罐壁腐蚀或残余物吸收的液体可能释放多余的蒸气。不过,在移动之前,应检查储罐气体,以确保易燃蒸气浓度不超过安全水平。
C.6 地下储罐的处置
C.6.1 如果管辖部门允许储罐重新使用,应证明储罐密封性和结构完好,符合新安装的所有要求。
C.6.2 在用的储罐应位于公众不能进人的安全区域,并应符合C.4.9和C.4.10的安全要求,以及C.5.2的排气要求。
C.6.3 如果钢储罐要进行处置,应重新测试易燃气体,必要情况下再次放气。如果储罐有衬里,或表面涂有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的类似材料,则不能进行打磨作业。在处置给废金属经销商之前,要在储罐上开大量的孔洞,以确保不适合继续使用,见NFPA326。
C.6.4 如果是非金属罐,或有衬里、表面涂有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的类似材料的钢制罐,废金属经销商可能不接收。替代的处置方法是将罐切割成碎片,进行清洁掩埋。
C.7 保持记录
应保持记录以证明符合关闭要求。开挖区域的评价结果应在永久关闭完成后,至少保存3年。
C.8 资源
下列是一些关于储罐废除的安全性标准:
——API 1604。
——API 1631。
——API 2015。
——API 2217A。
——API 1631。
——API 2015。
——API 2217A。
——API 2219。
——OSHA 2226。
——OSHA 2226。
——NIOSH。
——NIOSH 87-113。
——NFPA 69。
——NFPA 77。
——NFPA 77。
——SY/T 6306。
——NFPA 306。
——NEIWPCC。
——NFPA 306。
——NEIW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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