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GB55025-2022
3.1 一般规定
3.1.1 宿舍项目应具备居住、盥洗、如厕、晾晒、储藏、管理等基本功能空间。
3.1.2 宿舍附近应设置集散场地,集散场地应按0.2m²/人设置。
3.1.3 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周围居室产生干扰。
3.1.4 宿舍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居室,且无障碍居室应与无障碍出入口以无障碍通行流线连接,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套居室以下的宿舍项目,至少应设置1套无障碍居室;
2 大于100套居室的宿舍项目,每100套居室至少应设置1套无障碍居室。
3.1.5 特大型宿舍项目的客梯、生活给水泵、排水泵应按不低于一级负荷供电。
3.1.6 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宿舍,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明确宿舍的主要功能设置。中小学校的学生宿舍要根据实际需要及学校管理的需要合理配置各类功能空间。
考虑公共活动室可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设置,本规范没有将公共活动室作为每栋宿舍楼强制性的必备空间。但每个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方便住宿人员的生活需求。
晾晒功能可以有多种方式实现,如可利用每间居室的阳台,也可设置集中晾晒空间,或利用烘干设施等。
3.1.2 本条为基本安全配置功能要求。
宿舍属于相对密集的居住场所,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疏散是安全的保障,特别是有人员集体活动的宿舍(如军队、警察、学校的宿舍)。因此,宿舍的主要出入口应有集散场地。集散场地可充分利用出入口前的红线内的道路,但不可占用红线外的城市道路。集中绿地的设置也可作为紧急情况时集散场地的补充。
3.1.3 本条中公共用房指对居室干扰大的公用盥洗、公用厕所、公用浴室等辅助用房和楼梯间,应按功能动静分区与居室隔开布置,满足隔声、隔振、视线干扰的要求。
3.1.4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以保障公平就业。
无障碍居室应与无障碍出入口以无障碍通行流线连接指的是保证无障碍居室与无障碍出入口之间的无障碍通行,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有高差处需用轮椅坡道、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处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3.4.4条,无障碍居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宿舍中设置的无障碍居室,男女宿舍分别计算和设置,当无法分别计算时可按照总床位数计算,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在合理的位置。无障碍居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残疾人集中使用,或者残疾人与其他人士混合使用。100床以上的宿舍,无障碍居室数量计算采取进位制原则,例如320床的宿舍,设置满足4个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居室。
3.1.5 本条规定是保障宿舍正常使用的必备条件。
3.1.6 本条规定目的是保证建筑安全。防雷措施要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1.6 本条规定目的是保证建筑安全。防雷措施要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