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3 水压

3.3.1 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
3.3.2 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条文说明
3.3.1 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满足用户的需求是城市给水工程的基本性能之一。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确定,是结合当地实际、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优化的结果,与地形地貌、城市规模、给水系统布局、供水分区等有关。对于单个用水节点,所需水压取决于用水点高度。当地规划中,会体现直接供水建筑层数及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本条规定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
    对于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现行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包括:《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第3.0.3条“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特点确定,并满足城市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2015第5.2.1条“供水管网服务压力及合格率应按国家和行业等规定执行。”GB50013-2018第3.0.10条“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10m,二层应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
3.3.2 城市配水管网出现负压时,由于管道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孔隙,可能导致外部物质被抽吸进入管网,使管网水质受污染;管网压力大幅波动时,可能会产生水锤作用,造成管道及阀门、水泵等的损坏。因此,城市配水管网在运行管理中应避免出现负压和压力大幅波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