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5.3 处理工艺
5.3.1 处理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3.2 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采用消毒工艺。
5.3.3 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时,应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5.3.4 生活饮用水处理必须设置消毒工艺,且应满足有效消毒剂量和接触时间的要求。
5.3.5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行处理处置,严禁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5.3.6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废水回用时应确保安全可靠。疫情期间,采用疫区水源地原水的水厂和位于疫区的水厂不得将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回用到处理工艺系统中。
5.3.7 处理工艺的应急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2 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2 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条文说明
5.3.1 水处理工艺的选用是处理能否取得预期处理效果和达到规定的处理后水质的关键,也是提高整体处理效率的关键。实际的咨询和设计中,必须对当地相似条件的给水系统进行调查和分析,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往往还需要必要的试验,比较选择出适合当地技术水平、经济水平、管理水平的工艺流程。水处理工艺较多,不同的处理方法适应的情况不同,可根据原水水质情况、供水规模及处理后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也可以采用多种预处理技术进行组合。给水处理水中需要去除的目标物质很多,由于各种处理工艺能力的局限性,有时采用不同工艺组合的协同作用才能达到预期的处理目标。并且,前序工艺对后续工艺存在影响,例如原水输送采用预处理后,可能会对常规处理产生一定影响,如预处理投加预氧化剂,可能需要对混凝剂的投加点和投加量进行适当调整。
5.3.2 水处理工艺选择时,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管理方便是基本要求,其中,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基本目标。许多工程实践表明,当原水水质:地表水水质处于现行国家标准
5.3.2 水处理工艺选择时,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管理方便是基本要求,其中,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基本目标。许多工程实践表明,当原水水质:地表水水质处于现行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Ⅰ类或Ⅱ类水平,地下水水质处于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的Ⅰ类或Ⅱ类水平,地表水采用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砂滤、膜滤)和消毒处理工艺后,地下水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后,水质可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一些特定条件的地下水(深层地下水或泉水),甚至只采用消毒工艺就可满足达标要求。条文中的常规处理工艺,指给水常规处理选取的工艺,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
工艺选择,要保障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监管。如有不同工艺均能满足科学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要求,可通过论证评估后采用。
5.3.3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未达到Ⅱ类的水体水质,较Ⅱ类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耐热大肠菌群等指标均有所提高,仅靠常规的混凝、沉淀、过滤已无法满足饮用水水质要求,需强化常规处理,或根据需要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
总之,工艺的选择不是单一的,可按第5.3.2条条文说明中提出的原则确定。
5.3.4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无论原水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城市给水厂都必须设有消毒处理工艺。通过消毒处理后的水质,不仅要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公众安全饮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对消毒副产物限值作出了规定,“表2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对消毒剂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管网末梢水中余量作出了规定。水处理必须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化学消毒设施才能有效保障消毒效果。紫外线消毒不具有持续性消毒效果,为保障进入管网的水的生物安全性和维持一定的消毒剂余量,在进行紫外线消毒后,仍必须投加适量的具有持续性消毒效果的化学消毒剂。消毒处理工艺宜采用不产生有害副产物的处理工艺。如果不可避免会产生部分有害的副产物,那么出厂水中的有害副产物不能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厂排泥水、气浮池浮渣直接排入河中会造成河道淤堵,而且由于泥中有机成分的腐烂,会影响河流水质的安全。水厂排泥水、气浮池浮渣直接排入雨水或污水系统,会导致管道堵塞,并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
当采用膜滤处理工艺时,膜处理系统化学清洗废液因含有较高浓度的酸、碱和氧化剂,排入环境水体将产生污染,故应通过还原和中和等方法进行达标处理。因柠檬酸系有机酸,除pH低外,其化学耗氧量的当量值很高,经碱中和处理后仅能控制其pH达标,而无法降低其化学耗氧量当量。由于其用量较少,因此也可外运至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3.6 为节约水资源和输水能耗,某些情况下需要将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废水做回收利用。但由于这些泥水、废水中富集了多种影响出水水质的有害有毒物质,因此,回用之前必须将有害有毒物质有效去除。去除这些有害有毒物质通常可采用混凝沉淀、膜滤、吸附和紫外线照射等工艺,处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药剂也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考虑到病毒可能在沉淀池污泥和反冲洗水中富集,安全起见,在疫情发生期间,采用疫区水源地原水的水厂和位于疫区的水厂不得在处理工艺系统中回用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武汉市水务集团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就暂停了回用。
5.3.7 本条为对水厂应急预案、应急设备与设施的要求。当应急情况水厂不停水时,应急预案需考虑应急排放通道。
5.3.3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未达到Ⅱ类的水体水质,较Ⅱ类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耐热大肠菌群等指标均有所提高,仅靠常规的混凝、沉淀、过滤已无法满足饮用水水质要求,需强化常规处理,或根据需要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
总之,工艺的选择不是单一的,可按第5.3.2条条文说明中提出的原则确定。
5.3.4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无论原水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城市给水厂都必须设有消毒处理工艺。通过消毒处理后的水质,不仅要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公众安全饮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对消毒副产物限值作出了规定,“表2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对消毒剂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管网末梢水中余量作出了规定。水处理必须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化学消毒设施才能有效保障消毒效果。紫外线消毒不具有持续性消毒效果,为保障进入管网的水的生物安全性和维持一定的消毒剂余量,在进行紫外线消毒后,仍必须投加适量的具有持续性消毒效果的化学消毒剂。消毒处理工艺宜采用不产生有害副产物的处理工艺。如果不可避免会产生部分有害的副产物,那么出厂水中的有害副产物不能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厂排泥水、气浮池浮渣直接排入河中会造成河道淤堵,而且由于泥中有机成分的腐烂,会影响河流水质的安全。水厂排泥水、气浮池浮渣直接排入雨水或污水系统,会导致管道堵塞,并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
当采用膜滤处理工艺时,膜处理系统化学清洗废液因含有较高浓度的酸、碱和氧化剂,排入环境水体将产生污染,故应通过还原和中和等方法进行达标处理。因柠檬酸系有机酸,除pH低外,其化学耗氧量的当量值很高,经碱中和处理后仅能控制其pH达标,而无法降低其化学耗氧量当量。由于其用量较少,因此也可外运至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3.6 为节约水资源和输水能耗,某些情况下需要将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废水做回收利用。但由于这些泥水、废水中富集了多种影响出水水质的有害有毒物质,因此,回用之前必须将有害有毒物质有效去除。去除这些有害有毒物质通常可采用混凝沉淀、膜滤、吸附和紫外线照射等工艺,处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药剂也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考虑到病毒可能在沉淀池污泥和反冲洗水中富集,安全起见,在疫情发生期间,采用疫区水源地原水的水厂和位于疫区的水厂不得在处理工艺系统中回用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武汉市水务集团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就暂停了回用。
5.3.7 本条为对水厂应急预案、应急设备与设施的要求。当应急情况水厂不停水时,应急预案需考虑应急排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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