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5.6 附属设施
5.6.1 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设施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5.6.2 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2 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3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体)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达到排放标准。
5.6.4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且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6.5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需要。
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置在邻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 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5 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6.6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h。
2 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 氯(氨)库应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5.6.7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8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h,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设施和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氯库设计的有关规定。
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设置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6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5.6.9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有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有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
5.6.10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换气次数8次/h~12次/h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1 应设置换气次数8次/h~12次/h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应设置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3 车间入口处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11 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条文说明
5.6.1 附属设施是支撑给水工程工艺设施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一般包括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生活设施(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
附属设施是给水工程运行管理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相关要求涉及系统可靠运行、工程投资有效利用和节约用地的规定,是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强制。
水厂附属设施和化验室控制面积可参考表3和表4,并应根据水厂实际,结合项目类型和管理要求确定。
附属设施是给水工程运行管理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相关要求涉及系统可靠运行、工程投资有效利用和节约用地的规定,是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强制。
水厂附属设施和化验室控制面积可参考表3和表4,并应根据水厂实际,结合项目类型和管理要求确定。
表3 给(配)水厂附属设施建筑控制面积(m)
注:1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2 建设规模大于50万m3/d的项目,参照Ⅰ类规模上限并适当降低单位水量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3 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
4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
5 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
6 其他类型的水厂,原则上不再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特殊条件时,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10%。
2 建设规模大于50万m3/d的项目,参照Ⅰ类规模上限并适当降低单位水量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3 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
4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
5 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
6 其他类型的水厂,原则上不再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特殊条件时,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10%。
表4 城镇供水化验室控制面积(m)
5.6.2 细粉类水处理水存在药剂粉尘聚集、爆炸的风险,例如粉末活性炭在搬运中会飞扬在空气中,因此活性炭的储存和投加车间内的电器应加设防护罩,并采取防爆措施。高锰酸钾系强氧化剂,固体粉尘聚集后容易爆炸。
5.6.3 综合加药间有些使用的消毒剂或制备产生的气体列入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该标准规定了室内环境空气中氯、氨等气体的允许最高浓度或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则规定了毒物报警值包括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氯气无组织排放时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氯吸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小于0.5mg/m3。
5.6.3 综合加药间有些使用的消毒剂或制备产生的气体列入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该标准规定了室内环境空气中氯、氨等气体的允许最高浓度或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则规定了毒物报警值包括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氯气无组织排放时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氯吸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小于0.5mg/m3。
臭氧尾气是从臭氧接触池排气管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所含有的残余臭氧,对人的健康有害,应达标排放。
部分液体净水药剂通常或具有氧化,或具有酸,或具有碱性,泄漏后不仅对生产人员的生命健康和生产设施的耐久性带来伤害,进入水体后也会造成水环境污染。
5.6.4 本条为关于氯库室内环境温度控制和氯(氨库)室内采暖方式的规定。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有关规定,增加氯库室内环境温度控制的要求。
5.6.5 本条为关于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采用安全措施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规定,室内环境空气中氯的允许最高浓度(MAC)不得超过1mg/m3。未规定氨最高浓度(MAC)限值,但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20mg/m3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30mg/m3的规定。因此,为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加氯(氨)间(真空加氯、加氨机间除外)、氯蒸发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氯(氨)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5.6.4 本条为关于氯库室内环境温度控制和氯(氨库)室内采暖方式的规定。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有关规定,增加氯库室内环境温度控制的要求。
5.6.5 本条为关于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采用安全措施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规定,室内环境空气中氯的允许最高浓度(MAC)不得超过1mg/m3。未规定氨最高浓度(MAC)限值,但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20mg/m3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30mg/m3的规定。因此,为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加氯(氨)间(真空加氯、加氨机间除外)、氯蒸发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氯(氨)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规定,毒物报警值包括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产生毒物的场所至少应设警报值和高报值。其中预报值应为MAC或PC-STEL的1/2,警报值应为MAC或PC-STEL,高报值则应综合各种因数确定。因此,从预报报警的角度考虑,氯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5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1mg/m3;氨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15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30mg/m3。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
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氯气无组织排放时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氯吸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应小于0.5mg/m3。漏氯吸收装置就近设在氯库边的单独房间内,主要是考虑到漏氯吸收装置使用概率低,日常维护是保障其事故时能迅速正常启动的重要工作,设在与用氯间分开单独房间内有利于维护人员安全,就近设在氯库旁可缩短漏氯吸收距离,提高漏氯处理速度。
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氨气的浓度达到一定的比例后遇明火热源会引起爆炸,故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5.6.6 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有关规定,设置机械通风和吸收处理装置。设置机械通风的目的是改善微漏气时使用场所的环境空气质量,即环境空气中氯气、氨气浓度处于预报值与警报值之间时通过机械通风改善空气质量。换风的次数和机械通风与漏氯吸收处理系统的切换时机为通风系统设计每小时不应小于10次,并在微泄漏量时工作,泄漏量大时关闭。因此,从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角度考虑,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0.5mg/m3或氨含量达到15mg/m3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并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1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和关闭通风装置,同时启动漏氯吸收装置;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氨含量达到30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于氯气密度大于空气,氨气密度小于空气,本条对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通风系统新鲜空气进口和排风口位置的规定,主要根据上述氯气和氨气各自的比重特性确定。
5.6.7 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有关规定,并出于职业安全考虑,作出本条规定。
5.6.8 由于二氧化氯制备的原料具有易爆、腐蚀性和一定职业危害,故规定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相互隔开且室内互不相通,房门均应各自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启。外部设置可启闭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则作为事故应急安全操作之用。所有建筑均按防爆要求进行设计是基于仍存在爆炸可能的考虑。
设置喷淋设施主要用于二氧化氯水溶液和气体发生事故泄漏的紧急处理,设置通风设施主要是排除微泄漏的二氧化氯气体,由于二氧化氯密度大于空气,故通风设施的布置可参照加氯间的布置方式。此外,由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对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氯,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0.3mg/m3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0.8mg/m3的规定。因此,设备间内应设置二氧化氯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且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4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0.8mg/m3。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4mg/m3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8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关闭二氧化氯发生装置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
5.6.9 食用盐电解产生氢气的原理及过程与电解水制备氢气相似,由于电解食用盐溶液产生次氯酸钠溶液时会伴随产生氢气析出现象,氢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且氢气密度小于空气,因此,排放和处置氢气的过程中应采取严格措施避免着火和爆炸,氢气在空气中的燃烧界限为4%~75%(体积)。
5.6.10 在臭氧发生车间内设置机械通风设备,首先可通过通风来降低室内环境温度,其次可排除从臭氧发生系统中可能泄露出来的微量臭氧气体,即在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达到0.15mg/m3时开启,以保持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安全。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通常设置在臭氧发生装置车间内,用以监测设置臭氧发生装置处室内环境空气中可能泄漏出的臭氧和氧气的浓度,并对泄漏状况作出指示和报警,并根据泄漏量关闭臭氧发生器。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
5.6.6 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有关规定,设置机械通风和吸收处理装置。设置机械通风的目的是改善微漏气时使用场所的环境空气质量,即环境空气中氯气、氨气浓度处于预报值与警报值之间时通过机械通风改善空气质量。换风的次数和机械通风与漏氯吸收处理系统的切换时机为通风系统设计每小时不应小于10次,并在微泄漏量时工作,泄漏量大时关闭。因此,从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角度考虑,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0.5mg/m3或氨含量达到15mg/m3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并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1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和关闭通风装置,同时启动漏氯吸收装置;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氨含量达到30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于氯气密度大于空气,氨气密度小于空气,本条对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通风系统新鲜空气进口和排风口位置的规定,主要根据上述氯气和氨气各自的比重特性确定。
5.6.7 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有关规定,并出于职业安全考虑,作出本条规定。
5.6.8 由于二氧化氯制备的原料具有易爆、腐蚀性和一定职业危害,故规定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相互隔开且室内互不相通,房门均应各自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启。外部设置可启闭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则作为事故应急安全操作之用。所有建筑均按防爆要求进行设计是基于仍存在爆炸可能的考虑。
设置喷淋设施主要用于二氧化氯水溶液和气体发生事故泄漏的紧急处理,设置通风设施主要是排除微泄漏的二氧化氯气体,由于二氧化氯密度大于空气,故通风设施的布置可参照加氯间的布置方式。此外,由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对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氯,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0.3mg/m3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0.8mg/m3的规定。因此,设备间内应设置二氧化氯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且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4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0.8mg/m3。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4mg/m3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8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关闭二氧化氯发生装置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
5.6.9 食用盐电解产生氢气的原理及过程与电解水制备氢气相似,由于电解食用盐溶液产生次氯酸钠溶液时会伴随产生氢气析出现象,氢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且氢气密度小于空气,因此,排放和处置氢气的过程中应采取严格措施避免着火和爆炸,氢气在空气中的燃烧界限为4%~75%(体积)。
5.6.10 在臭氧发生车间内设置机械通风设备,首先可通过通风来降低室内环境温度,其次可排除从臭氧发生系统中可能泄露出来的微量臭氧气体,即在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达到0.15mg/m3时开启,以保持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安全。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通常设置在臭氧发生装置车间内,用以监测设置臭氧发生装置处室内环境空气中可能泄漏出的臭氧和氧气的浓度,并对泄漏状况作出指示和报警,并根据泄漏量关闭臭氧发生器。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允许最高浓度(MAC)不得超过0.3mg/m3。因此,臭氧发生装置车间内应设置臭氧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且臭氧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15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0.3mg/m3。当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达到0.15mg/m3时,应自动开启机械通风装置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达到0.3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关闭臭氧发生装置。
5.6.11 从臭氧接触池排气管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仍含有一定的残余臭氧,这些气体被称为臭氧尾气。由于空气中一定浓度的臭氧对人的机体有害。人在含臭氧百万分之一的空气中长期停留,会引起易怒、疲劳和头痛等不良症状。而在更高的浓度下,除这些症状外,还会增加恶心、鼻子出血和眼黏膜发炎。因此,出于对人体健康安全的考虑,提出了此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经尾气消除装置处理后,要求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所含臭氧的浓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
5.6.11 从臭氧接触池排气管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仍含有一定的残余臭氧,这些气体被称为臭氧尾气。由于空气中一定浓度的臭氧对人的机体有害。人在含臭氧百万分之一的空气中长期停留,会引起易怒、疲劳和头痛等不良症状。而在更高的浓度下,除这些症状外,还会增加恶心、鼻子出血和眼黏膜发炎。因此,出于对人体健康安全的考虑,提出了此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经尾气消除装置处理后,要求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所含臭氧的浓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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