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2 流域防洪和区域排涝应统筹考虑,上游来水设计洪水峰值流量不应高于下游水体受纳能力,不应将洪涝风险转移至下游城镇。
3.1.1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的组成以及功能。雨水系统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雨水管网。本规范规定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设施、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和国外的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小排水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对应。
3.1.2 本条规定了流域和区域内城镇雨水系统统筹的原则。城镇雨水径流的最终出路一般为河流和湖泊等水体,而这些水体的规划、设计、运行和调度往往是以天然形成的流域为单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因此,城镇雨水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尊重客观规律,考虑城镇所处流域的整体规划,并与之相适应。城镇雨水系统设计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不把内涝问题从本地区转移至其他地区,不把上游的问题转移到下游。
3.1.3 本条规定了城镇雨水系统和防洪系统衔接的原则。流经城镇的过境河流是城镇区域内雨水径流的重要出路之一,上游来水的过境流量和沿海地区的潮水都会抬高河流的水位,影响城镇雨水系统排除雨水的能力。因此,当城镇的雨水径流通过城镇雨水系统或内河排放至过境河流时,应充分考虑暴雨期间和暴雨之后上游的过境流量和沿海地区的高潮位,从而确定城镇雨水系统的设计边界条件。
3.1.4 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划分的原则。
3.1.5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三个组成部分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衔接的原则。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计标高既要确保设施的规模得到充分利用,也要确保超过设施能力的雨水径流顺利排入下游雨水管渠。排涝除险设施的进水口标高要与道路或服务范围内的最低点标高做好衔接,保障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道路积水不超过最大积水深度,同时还应避免排水管渠能力尚未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排涝除险设施就进水的情况。
3.1.6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管理要求。内涝防治主要依靠防汛设施和设备,而目前全国的防汛设施能力不足以应对极端天气,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尽可能减少内涝带来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要根据当地的基本情况,按防汛的要求配套相应的防汛设备和人员。
3.1.7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应急预案的要求。内涝防治中的应急管理针对的是超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极端暴雨事件,为了提高城市应对极端暴雨的韧性,城镇内涝防治应急联动管理应由排水、气象、水利、路政、交通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构建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多部门高效联动的内涝防治组织体系。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预警等级、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应急措施和联控配合。
3.1.8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应对超过设计标准降雨的要求。城镇的韧性表现在,通过规划预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应急管理的适应性,实现城镇在极端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运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镇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