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4.6 低压电击防护
4.6.1 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 自动切断电源;
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 电气分隔;
4 特低电压。
4 特低电压。
4.6.2 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N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2 TT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2s,当TT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4.6.3 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4.6.4 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
2 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3 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
4.6.5 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
2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
4.6.6 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连接方式;
3 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
4 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 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7 游泳池、戏水池及供人员游泳、戏水或其他类似活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3 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
4 0区、1区和2区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8 允许人员进入的喷泉水池和积水处,应按游泳池的0区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喷泉场所,其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和1区的电击防护措施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1)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且供电电源装置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3)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电气分隔措施,且供电电源装置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止人员可触及的措施。
3 应采取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措施。
4.6.9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1内应只能安装桑拿浴加热器及其附件;
2 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3 除桑拿浴加热器外,场所内配电回路均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6.10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 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4.6.1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低压电气装置的安全防护有系统性的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等同采用IEC标准,见表3。本节是安全防护中电击防护的内容。
电击防护包括基本防护、故障防护和附加防护。我国系统地引入IEC关于电击防护的标准,各种电击防护措施概况见表4。
电击防护的保护措施应包含:基本防护措施和故障防护措施,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设置附加防护措施。电气设备的故障电击防护措施可采用条文中的一种电击防护措施,也可采用多种电击防护措施。其中,自动切断电源是交流低压系统常用的电击防护措施。
4.6.2 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156-2017规定了我国交流低压系统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即交流220V/380V系统,且自动切断电源是电击防护应用最广泛、最有效的防护措施。本条是根据《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21-2020/IEC 60364-4-41:2017第411.3.2.2条规定的电源插座回路、固定连接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编制而成,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2 所述的TT系统,由于采用了保护等电位联结,该系统接地故障保护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可采用TN系统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4.6.3 根据《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20/IEC61140:2016,关于绝缘的相关定义如下:
基本绝缘:能够提供危险带电部分上基本防护的绝缘。如果这种绝缘的主要功能不是防触电而是防止带电部件之间的短路,则称为工作绝缘。
双重绝缘:既有基本绝缘又有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其中附加绝缘是除了基本绝缘外,用于故障防护附加的单独绝缘,其目的是基本绝缘一旦损坏附加绝缘还可防止触电,它是在基本绝缘之外附加的一种独立绝缘,附加绝缘又称辅助绝缘或保护绝缘。
加强绝缘:危险带电部分具有相当于双重绝缘的电击防护的绝缘。加强绝缘是单一的绝缘结构,构成绝缘层的绝缘材料不能拆分成基本绝缘、附加绝缘。通常,电器产品的塑胶外壳大多采用了加强绝缘。
Ⅱ类用电设备是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最常见的应用,其绝缘能力得到了提升,所以该类设备不需要接保护接地导体。例如,Ⅱ类用电设备的台灯、电吹风机由于采用了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其电源插头为两脚,没有接地脚。但是,市面上发现个别电吹风机标有双重绝缘标识,又采用三脚的电源插头,在绝缘外护物内增加了保护接地导体(PE),通过PE可能会将其他地方的故障电压引来,增加安全风险,违反电击防护的规定。
4.6.4《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20/IEC61140:2016定义了相关术语,见表5。
本条将建筑电气常用的做法列为强条,即采用隔离变压器作为电气分隔电源,且一台隔离变压器只给一台用电设备供电。电气分隔的电源需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5部分:隔离变压器和内装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GB/T19212.5-2011要求的隔离变压器,隔离变压器一次侧与二次侧之间的绝缘需满足工频3750V电压持续1min的耐压测试。
1 采用电气分隔作为电击防护措施,要求其电源不能功能接地且需满足简单分隔的要求,这样可以防范从电源侧沿PE线传导来的故障电压引起的电击事故。
如果一个电气分隔电源为多台用电设备供电,仍可能存在电击危险,若要消除该危险,需要增设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2、3 被分隔回路的可导电部分一旦与地或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失去电气分隔的作用,其他地方的故障电压会被引到被分隔回路,仍有电击风险。
4.6.5 附加防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的相关要求见本规范第7.3节。
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多个名称,均表示为RCD。本规范统一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1 用于电击防护的RCD,由于是保护人身安全,根据IEC相关标准,RCD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都不应大于30mA。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7部分IEC60364第7部分系列标准对各类特殊装置或场所均有此项要求,详见表6。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7部分IEC60364第7部分系列标准对各类特殊装置或场所均有此项要求,详见表6。
2 在交流低压系统中,RCD用作基本防护或故障防护失效,或用电不慎时的附加防护措施。
1)“一般人员”是标准术语,指既不是熟练技术人员,也不是受过培训人员(参见《电工术语接地与电击防护》GB/T2900.73-2008)。因此,一般人员是非电气专业人士,考虑到电源插座所接负荷具有不确定性,从安全角度作出此规定。
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漏电风险高于固定设备,需加强电击防护。
3)室外电气设备包括室外移动设备和灯箱广告、电话亭、充电桩等室外固定设备,其电击风险高于室内固定安装设备,因此从保护人身安全出发作出此规定。
2)、3)电气设备均指其带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3《电工术语低压电器》GB/T2900.18-2008给出了RCD的定义,即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或超过整定值时能自动分断电路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GB/T6829-2017的术语定义更加明确,即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以及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也就说,RCD具有接通、承载、分断正常运行时的电流,没有分断短路、过载电流等的能力。所以RCD是附加防护,不能单独使用。
《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21-2020/IEC 60364-4-41:2017第415.1.2规定,不能将RCD的装设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也不能因为它的装设而取消其他电击防护措施。
4 在没有保护接地导体(PE)的回路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是不能正确动作的,因此必须装设保护接地导体。本款强调装设RCD保护的回路必须装设PE导体,具体如何装设视接地形式而定。对于TN系统,PE导体可与相导体、中性导体一起敷设;TT系统中,PE导体可在用电设备处单独接地,该接地导体也为PE导体。应该说明,室外TT系统负荷侧接地的这根导体具有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导体双重功能,本款强调RCD需要PE导体在故障时构成故障回路,故采用保护接地导体(PE)术语。
4.6.6 本条适用于在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中的电气设备,以及本条文所述区域的电气设备。因为应急设施和医疗应用场所有特殊要求,故不适用于本条。
2 采用固定的永久性的连接方式是保障用电安全的措施之一,该区域不允许用插头或插座的方式连接。
固定是指在空间位置上是固定的,不用工具无法移动,永久性是指不用工具就不能断开的。
4 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需要将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触及的外界可导电部分,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与辅助等电位端子排或箱连接。辅助等电位联结端子排或箱可设置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室内或室外,且尽可能在靠近外界可导电部分进入这个房间的入口处连接。
该区域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注意事项:
① 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 可能出现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举例如下:
供水系统的金属部分和排水系统的金属部分;加热系统的金属部分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金属部分;可接触的建筑物的非独立金属部分。
0区、1区、2区的划分参考了《低压电气装置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装有浴盆和淋浴的场所》GB/T
16895.13和IEC相关标准的规定(图1、图2)。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间,0区的高度为100mm。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地面上方2250mm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间,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顶棚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0mm垂直面所限定区域。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地面上方2250mm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边界线外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0mm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间,是没有2区的,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顶棚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0mm垂直面。
4.6.7 本条适用于游泳池、戏水池及其周围区域。供人们游泳、戏水或其他类似活动的天然水区、沙砾坑湖泊和海边等类似区域及其周围区域均按游泳池同样考虑。本条不适用医疗用的游泳池,需另行执行相关要求,本条还不包括诸如水池清洗设备等移动设备的使用。
2、3要求0区和1区内只能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设备,0区内不能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
4 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触及的外界可导电部分,需要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与辅助等电位端子排或箱连接。
该区域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注意事项:
① 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 可能出现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举例如下:
淡水、废水、气体、加热、温控用的金属管;
建筑物结构的金属构件和水池结构的金属构件;
非绝缘地面内的钢筋和混凝土水池的钢筋等。
建筑物结构的金属构件和水池结构的金属构件;
非绝缘地面内的钢筋和混凝土水池的钢筋等。
③无钢筋的混凝土地砖及其外护层和表土层(例如草地)可以不按可触及的外界可导电部分考虑,不需纳入附加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内。
0区、1区、2区的划分参考《低压电气装置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GB/T16895.19-2017和IEC相关标准的规定(图3、图4、图5)。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任何积水处;洗脚池内部。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任何积水处;洗脚池内部。
1区:0区边界、水池边缘、积水处边缘到距离其2m的垂直平面;预期有人的地面或表面到高出地面或表面2.5m的水平面。
当游泳池设有跳台、跳板、起跳台、坡道或其他预期有人可能触及的部位时,1区包括:距跳台、跳板、起跳台、坡道或其他部分周围到距离其1.5m的垂直平面;预期有人的地面或最高表面到高出其2.5m的水平面。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的平行平面之间;预期有人的地面或表面到高出其2.5m的水平面。
4.6.8 本条适用于喷泉及其周围区域。允许人进人的喷泉的水池和积水处,应按照游泳池的0区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条不包括诸如水池清洗设备等移动设备的使用。
2 喷泉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不能被人触及,需要采取防止人可触及的措施,例如,可采用金属丝玻璃或网栅将电气设备隔开,且这些金属丝玻璃或网栅只能用工具才能拆卸。
0区、1区的划分依据《低压电气装置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GB/T16895.19-2017和IEC相关标准的规定(图6)。
0区:喷水柱、人工瀑布的喷水占有空间及其底下空间。
1区:0区边界、水池边缘、积水处边缘到距离其2m的垂直平面;预期有人的地面或表面到高出其2.5m的水平面。
喷泉没有2区。
3 喷泉没有2区,喷泉的0区和1区内,应按本规范第4.6.7条第4款的规定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9 本条适用于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场所,包括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小间。桑拿浴室是安装桑拿浴加热器或桑拿浴加热设备的房间,而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小间的地方可认为是在一个场所或在一个房间中。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相关设备标准、由厂家制造的桑拿浴预制小间。当安装有如浴盆或淋浴器等设备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6.6条的规定。
区域1、区域2、区域3的划分参考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小间》GB16895.14-2010的规定和IEC相关标准(图7)。
区域1:是由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地板面、顶板隔热层的冷侧面以及距桑拿浴加热器表面0.5m界定桑拿浴界限的垂直面所限定的立体空间。如果桑拿加热器距墙壁小于0.5m,区域1的界限即是墙壁隔热层的冷侧面。
区域2:是在区域1外,由地板面、墙壁隔热层的冷侧面以及位于地板面上方1m的水平面所界定的立体空间。
区域3:是在区域1外,由顶板和墙壁隔热层的冷侧面以及位于地板面上方1m的水平面以上所界定的立体空间。
4.6.10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用电设备,相比于普通用电设备或场所,人易接触,其电击危险性大,因此除采取基本防护、故障防护的电击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附加防护措施,且要求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和辅助等电位联结二者兼有的附加防护措施。
本条不适用于无人值守的智能厨房和无人值守的智能车库的相关设备,这些场所的智能设备正常是无需人员操作,人员不易接触,故不将附加防护作为强制要求。这类场所的电气设备,除按规定采取电击防护措施外,运行和维护时,还需做好维护人员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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