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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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2 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3 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6.1.2 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6.1.3 民用建筑红线内的室外供配电线路不应采用架空线敷设方式。
6.1.4 在隧道、管廊、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和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
条文说明
    本章适用于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主要规定电力线缆、控制线缆、智能化线缆等的选择和敷设。电力线缆包括:10kV~35kV高压供电电缆、1kV及以下低压供配电线缆、照明配电线缆、消防配电线缆等;控制线缆包括:二次回路线缆、控制回路线缆等;智能化线缆包括:智能化系统信号线缆、消防报警信号线缆等。“线缆”包括电线、电缆、光缆等。
6.1.1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强调在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布线时应关注布线系统安全。
    1 高压电缆(1kV以上)与低压线缆(1kV及以下)不允许同管或同电缆桥架敷设,因为高压电缆承载电压高,其电场强度远高于低压线缆,会影响低压线缆中电压、电流的稳定性,降低电能传输质量。另外,高压电缆短路能量大,破坏力强,一旦发生短路故障对低压线缆有较大的破坏性。
    低压线路(1kV及以下)与特低压线路(50V及以下)的配电线缆一般也应分导管、分槽盒敷设,当同槽盒敷设时,应满足本规范第4.4.2条第3款的规定。
    2 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允许共管或共电缆桥架敷设,除避免第1款的不利影响外,电力线缆对智能化线缆的电磁干扰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故二者不应共管或共电缆桥架敷设。
    3 有可燃物的建筑闷顶和吊顶是指耐火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建筑物的闷顶和吊顶。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吊顶的建筑空间,防火要求高于非可燃物建造的闷顶和吊顶。如果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吊顶内,配电线缆穿PVC导管或采用PVC槽盒布线,一旦建筑物发生火灾,易加速火灾蔓延。因此,要求电力线缆在这些建筑空间内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如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这是为了保证防火安全采取的措施。《中国消防手册》所定义建筑内吊顶的可燃物包括:木结构、木吊顶板、PV吊顶板、泡沫吸声板、PC聚碳酸酯板和膜材等。非可燃物包括:钢筋混凝土、轻钢龙骨、石膏板、铝扣板和金属扣板。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的电力线缆和照明线缆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如果采用的电力线缆本身自带不燃材料的护套,可不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6.1.2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保障布线系统的安全,避免电线散热不良绝缘水平降低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线缆的总截面面积包括其外护层。本条规定了线缆在导管和电缆槽盒内敷设时,其总截面面积与导管和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比值的最低要求。电力线缆需考虑通电以后的散热问题,本条只对配电电线总截面面积作出了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40%的规定;控制、信号线路等可视作非载流导体,可忽略因散热不良而损坏电线绝缘问题,规定其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另外,还应满足施工时抽拉或维修更换线缆时,不损坏线缆及其绝缘等要求。
    控制电缆在托盘上可无间距敷设。智能化线缆参照控制线缆的指标,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当电缆槽盒内同时敷设配电线缆和控制线缆时,按配电电线的比值要求确定电缆槽盒规格。
6.1.3 为避免民用建筑红线内架空布线遭受雷击、断线事故等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制定本条。
    民用建筑红线区域内是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的区域,人员众多,供配电系统的配电线路如果采用架空布线,当雷击线路时,高电位侵入建筑物会造成危险;一旦发生断线事故,电击伤及行人;另外,在建筑群中采用架空布线会影响视觉卫生,与建设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的理念相悖。因此,要求供配电线路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引入建筑物。
6.1.4 为避免热力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对电力和智能化系统线缆造成的危害,或电缆发生火灾时明火迅速燃烧,引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发生爆炸事故,对电缆构筑物内设施及人员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制定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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