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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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1.2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1.1.3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1.1.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本规范以保障建筑环境安全,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满足生活与工作对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为控制性底线要求,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建筑,规定了其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的通用性的控制底线要求及技术措施。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生产工艺用房的建筑热工、防爆防火要求,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对建筑环境技术的要求。本规范技术措施要求也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检测及验收,除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的情况外,既有建筑改造后也应达到本规范底线技术要求。
    本规范仅规定了建筑热工的基本要求,其中建筑保温及隔热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有关规定,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相关的热湿环境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中规定。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本规范仅针对建筑主体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空气污染物提出控制要求,新风量以及与通风净化相关的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GB55015中规定。
    有关电磁环境的相关技术措施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中有相关规定;特殊洁净环境,如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的基本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中规定。
1.0.3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内环境保障的目标要求。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本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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