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3.4 室外照明设计
3.4.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3.4.2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3.4.3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3.4.3-1的规定值。
注:*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1lx。
2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3.4.3-2的规定值。
注:1 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
2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500cd。
3 当采用闪动的夜景照明时,相应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3.4.3-2中规定数值的1/2。
3.4.4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4.4的规定值。
注:本表中Ls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2 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3.4.5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条文说明
3.4.1 为确保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人员安全,降低潜在风险,各场所根据人流量、视觉活动特点及相应安全要求确定照度标准值和一般显色指数要求。
3.4.2 灯具的上射光通过大气散射使夜天空发亮,妨碍天文观测,另一方面对上射光进行限制也是为了使光充分照在被照场地上,有利于节能(表3)。
3.4.3 照明对居住者的影响,通常与暗黑的居室里射入的户外照明光线在窗上形成的垂直照度相关,本条是为了限制进入房间的光线数量。
除窗面的垂直照度外,影响居住者的另外一个因素来源于为可直接看到灯具的刺眼的光线,因此,应对灯具朝向居室窗方向的光强进行限制。
3.4.4 本条主要针对居住建筑的装饰性照明以及照明标识的亮度水平进行限制,避免对周边产生光污染影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3.4.5 本条规定了投光照明的溢散光控制指标,提高照明效果,满足节能要求,同时避免光污染。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3.3 室内照明设计
- 下一节:3.5 检测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