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5.2 场地土壤氡控制
5.2.1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5.2.2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³且小于3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²·s)且小于0.1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5.2.3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m³且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²·s)且小于0.3Bq/(m²·s)时,除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5.2.4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条文说明
5.2.1 国内外土壤氡及室内氡浓度水平调查表明:建筑物室内氡主要源于地下土壤、岩石和建筑物使用的建筑材料(有地质构造断层的区域也会出现土壤氡浓度高的情况),因此,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前应了解土壤氡水平。通过工程开始前的调查,可以知道建筑工程所在区域是否已进行过土壤氡测定及测定的结果如何。目前已初步完成了全国18个城市的土壤氡浓度测定(2km×2km网格布检测点,部分1km×1km网格点为检测点),并算出了土壤氡浓度平均值,其他大多数城市未进行过土壤氡测定,当地的土壤氡实际情况不清楚,因此,工程设计勘察阶段应进行土壤氡现场测定。
根据《中国室内氡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1)的内容和国内外进行室内氡浓度水平调查结果,建筑物室内氡主要源于建筑材料和地下土壤、岩石,有地质构造断层的区域也会出现土壤氡浓度高的情况,因此,在建筑设计前应了解土壤氡水平。通过工程开始前的调查,可以知道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是否已进行过土壤氡测定,以及测定的结果如何。《中国土壤氡概况》(科学出版社2006.1)已公布了全国部分城市区域的初步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未进行过土壤氡测定的城区土壤氡情况不清楚,在工程设计勘察阶段应进行土壤氡现场测定。
本条所说区域测定,系指某城市、某开发区等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实测调查,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是一项基础性科研工作。因此,宜专门立项,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最后调查成果应经过科技鉴定并发表,以保证其权威性。
5.2.2 2003年至200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了全国土壤氡概况调查,利用国内几十年积累的放射性航空遥测资料,进行了约5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的土壤氡浓度推算,得出全国土壤氡浓度的平均值为7300Bq/m³。并粗略推算出了全国144个重点城市的平均土壤氡浓度(注: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推算结果不可作为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在决定是否进行工地土壤氡浓度测定时,判定该城市土壤氡浓度平均值的依据),首次编制了中国土壤氡浓度背景概略图(1:8000000)。与此同时,在统一方案下,运用了多种检测方法,开展了18个城市的土壤氡实地调查(连同过去的共20个城市),所取得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并与航测研究结果进行了比较研究,两方面结果大体一致。全国土壤氡水平调查结果表明,大于10000Bq/m³的城市约占被调查城市总数的约20%。
建筑工程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可根据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调查资料,结合本规范的要求,确定是否采取防氡措施。当地土壤氡浓度实测平均值较低(即不大于10000Bq/m³)且工程地点无地质断裂构造时,土壤氡对工程的影响不大,工程可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当已知当地土壤氡浓度实测平均值较高(即大于10000Bq/m³)或工程地点有地质断裂构造时,工程仍需要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³时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m²·s)时,工程设计中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地点的土壤氡调查目的在于发现土壤氡浓度异常点。本规范中所提出的几个档次土壤氡浓度限量值(10000Bq/m³、20000Bq/m³、30000Bq/m³、50000Bq/m³)考虑了以下因素:
(1)从郑州市1996年所做的土壤氡调查中,发现土壤氡浓度达到15000Bq/m³左右时,该地点平房建筑物室内氡浓度接近国家标准限量值;土壤氡浓度达到25000Bq/m³左右时,该地点平房建筑物室内氡浓度明显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我国部分地方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土壤氡浓度达到50000Bq/m³左右时,室内氡超标问题比较突出。从这些材料出发,考虑到不同防氡措施的不同难度,将采取不同防氡措施的土壤氡浓度极限值分别定在20000Bq/m³、30000Bq/m³、50000Bq/m³。
(2)在一般数理统计中,可以认为偏离平均值(7300Bq/m³)2倍(即14600Bq/m³)为超常,3倍(即21900Bq/m³)为更超常,作为确认土壤氡明显高出的临界点,符合数据处理的惯例。
(3)参考了美国对土壤氡潜在危害性的分级:1级为小于9250Bq/m³,2级为(9250~18500)Bq/m³,3级为(18500~27750)Bq/m³,4级为大于27750Bq/m³。
(4)参考了瑞典的经验:大于50000Bq/m³的地区定为“高危险地区”,并要求加厚加固混凝土地基和地基下通风结构。本规范将必须采取严格防氡措施的土壤氡浓度极限值定位50000Bq/m³。
(5)参考了俄罗斯的经验:他们将45年内积累的1.8亿个氡测量原始数据,以50000Bq/m³为基线,圈出全国氡危害草图。经比例尺逐步放大后发现,几乎所有大范围的室内高氡均落在50000Bq/m³等值线内,说明50000Bq/m³应是土壤(岩石)氡可能造成室内氡超标的限量值。
大量资料表明,土壤氡来自土壤本身和深层的地质断裂构造两方面,因此,当土壤氯浓度高到一定程度时,需分清两者的作用大小,此时进行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测定是必要的。对于I类民用建筑工程而言,当土壤的放射性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r)大于1.3时,原土再作为回填土已不合适,也没有必要继续使用,而采取更换回填土的办法,简便易行,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Ⅰ类民用建筑工程要求采用放射性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的土壤作为回填土使用。
土壤氡水平高时,为阻止氡气通道,可以采取多种工程措施,但比较起来,采取地下防水工程的处理方式最好,因为这样既可以防氡,又可以防止地下水,事半功倍,降低成本。而且地下防水工程措施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做得很好。只是土壤氡浓度特别高时,才要求采取综合的防氡工程措施,其中“综合防氡措施”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氡防治技术规程》JGJ/T349的要求进行。在实施防氡基础工程措施时,要加强土壤氡泄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地下水位浅(特别是多雨季节)难以进行土壤氡浓度测量。有些地方土壤层很薄,甚至基层全为石头,同样难以进行土壤氡浓度测量。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测量氡析出率的办法了解地下氡的析出情况。实际上,对室内影响的大小直接决定于土壤氡的析出率。
我国目前缺少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方面的深入研究,本规范中所列氡析出率方面的限量值及与土壤氡浓度值的对应关系均是现阶段研究结果。待今后积累更多资料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5.2.3 对基础进行的一级防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
5.2.4 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氡防治技术规程》JGJ/T349的有关规定。该标准中给出了设计、施工时需要采取的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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