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附录B 光气候区划

B.0.1 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Eq)划分,并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光气候区划与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
B.0.2 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区划应按表B.0.2确定。
表B.0.2 光气候区划表
续表 B.0.2
续表 B.0.2
续表 B.0.2
续表 B.0.2
续表 B.0.2
条文说明
    附录B是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
    我国缺少照度观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各地区多年的辐射观测资料及辐射光当量模型来求得各地的总照度和散射照度。根据我国273个站近30年的逐时气象数据,并利用辐射光当量模型,可以得到典型气象年的逐时总照度和散射照度。根据逐时的照度数据,可得到各地区年平均的总照度,从而可绘制我国的总照度分布图(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4中图4),并根据总照度的范围进行光气候分区。从气候特点分析,它与我国气候分布状况特别是太阳能资源分布状况也是吻合的。天然光照度随着海拔高度和日照时数的增加而增加,如拉萨、西宁地区照度较高;随着湿度的增加而减少,如宜宾、重庆地区。
    光气候区划的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中图A.0.1确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