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2021
4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4.0.1 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4.0.2 无障碍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不应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挡。
4.0.3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4.0.4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4.0.5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4.0.6 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4.0.7 公共场所中的网络通信设备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电话、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和低位台面计算机应符合本规范第3.6.4条的有关规定;
2 每1组公用电话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电话,听筒线长度不应小于600mm;应至少设1部电话具备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和助听耦合的功能;
3 每1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设1部具备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4 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台低位台面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读屏软件和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
4.0.8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视觉障碍者的通行安全,且有利于辨别方向;
2 应在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设置;
3 应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
4 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5 应设置开关功能。
4.0.2 无障碍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不应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挡。
4.0.3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4.0.4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4.0.5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4.0.6 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4.0.7 公共场所中的网络通信设备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电话、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和低位台面计算机应符合本规范第3.6.4条的有关规定;
2 每1组公用电话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电话,听筒线长度不应小于600mm;应至少设1部电话具备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和助听耦合的功能;
3 每1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设1部具备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4 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台低位台面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读屏软件和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
4.0.8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视觉障碍者的通行安全,且有利于辨别方向;
2 应在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设置;
3 应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
4 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5 应设置开关功能。
条文说明
4.0.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标识是在环境中,通过视觉、听觉、触觉或其他感知方式向使用者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的载体,标识系统为全部标识的总称。无障碍标识系统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传递各种信息的标识系统,是城市、建筑等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出现断点以至失去引导作用。一般情况下,概念性指称用“无障碍标识”这一用语,而具体的标识图案和实体用“无障碍标志”这一用语。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4.0.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无障碍标志包括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和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要保障无障碍标志能够让不同高度的站立者、乘轮椅者都能看到。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4.0.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4.0.4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涉及人身安全的警示对于所有人都非常重要,对于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的人群,必须提供保证他们能够获得信息的警示标识。本条中的“需要安全警示处”包括禁止靠近或触碰的、并在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地点和设施(如机房、设备、施工地点等),以及在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位置。在保证视觉障碍、听觉障碍人群安全的原则下,临时性的保洁、维修、维护等,可以通过人员值守等管理手段替代听觉标识的作用;位于设备层、施工场地内等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的机房、设备、施工地点等,可根据情况具体处理。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4.0.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肓文等信息交流服务。”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运动场馆、集会场所、教育机构、公共事务服务场所、交通枢纽场站等,提供文字信息辅助可以帮助听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字幕或文本服务。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4.0.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在如查询、阅览、个人自助终端等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可以帮助视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包括语音引导、文字转语音等。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4.0.7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第1款 低位电话、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和低位台面计算机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第2款 免提对话功能是对手部力量弱的使用者的辅助,音量放大功能是对弱听者的辅助,助听耦合功能是对佩戴助听器者的辅助。
第3款 个人自助终端是指场所内布置用于查询、引导、简单业务实现等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低位个人自助终端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采用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方便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的使用。
第4款 本款中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电脑、网吧中的电脑等。屏幕放大功能是普遍的辅助功能,有些操作系统自带,也可以使用第三方软件实现更多辅助功能。对于文本信息的语音输入已经是非常成熟的技术。目前针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辅助设备越来越多,比如盲文键盘、盲文点阵输出,残疾人和老年人可以使用已经熟悉的输入输出设备替换传统的键盘来操控计算机。
4.0.8 本条为安全性和功能性要求,参照现行标准条文制定。
第1款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是目前比较成熟的辅助技术,主要安装于十字路口,需要同时兼顾两个不同方向的提示。因此其方向指示性是必要要求。
第2款 设置过街提示音响装置的地点,主要考虑人流量大或者需求集中的地方,其他地段不做强制要求。
第3款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与交通信号灯联动是为了保障提示信息正确。
第4款 本款没有提出定量要求,是考虑道路的噪声随时间变化比较大。对于夜晚比较安静的时候,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声音可能比较明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能够根据环境噪音改变音频和音量的智能过街音响,达到本款要求。
第5款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声音可开可关,保证使用的灵活性。
4.0.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无障碍标志包括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和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要保障无障碍标志能够让不同高度的站立者、乘轮椅者都能看到。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4.0.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4.0.4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涉及人身安全的警示对于所有人都非常重要,对于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的人群,必须提供保证他们能够获得信息的警示标识。本条中的“需要安全警示处”包括禁止靠近或触碰的、并在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地点和设施(如机房、设备、施工地点等),以及在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位置。在保证视觉障碍、听觉障碍人群安全的原则下,临时性的保洁、维修、维护等,可以通过人员值守等管理手段替代听觉标识的作用;位于设备层、施工场地内等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的机房、设备、施工地点等,可根据情况具体处理。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4.0.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肓文等信息交流服务。”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运动场馆、集会场所、教育机构、公共事务服务场所、交通枢纽场站等,提供文字信息辅助可以帮助听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字幕或文本服务。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4.0.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在如查询、阅览、个人自助终端等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可以帮助视觉障碍者获得必要的信息。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包括语音引导、文字转语音等。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4.0.7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第1款 低位电话、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和低位台面计算机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第2款 免提对话功能是对手部力量弱的使用者的辅助,音量放大功能是对弱听者的辅助,助听耦合功能是对佩戴助听器者的辅助。
第3款 个人自助终端是指场所内布置用于查询、引导、简单业务实现等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低位个人自助终端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采用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方便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的使用。
第4款 本款中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电脑、网吧中的电脑等。屏幕放大功能是普遍的辅助功能,有些操作系统自带,也可以使用第三方软件实现更多辅助功能。对于文本信息的语音输入已经是非常成熟的技术。目前针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辅助设备越来越多,比如盲文键盘、盲文点阵输出,残疾人和老年人可以使用已经熟悉的输入输出设备替换传统的键盘来操控计算机。
4.0.8 本条为安全性和功能性要求,参照现行标准条文制定。
第1款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是目前比较成熟的辅助技术,主要安装于十字路口,需要同时兼顾两个不同方向的提示。因此其方向指示性是必要要求。
第2款 设置过街提示音响装置的地点,主要考虑人流量大或者需求集中的地方,其他地段不做强制要求。
第3款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与交通信号灯联动是为了保障提示信息正确。
第4款 本款没有提出定量要求,是考虑道路的噪声随时间变化比较大。对于夜晚比较安静的时候,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声音可能比较明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能够根据环境噪音改变音频和音量的智能过街音响,达到本款要求。
第5款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声音可开可关,保证使用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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