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2.1.1 当一栋多层建筑有两种及以上使用功能时(住宅除外),应根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高的使用功能按建筑总体积和总高度依据《建规》第 8.2.1 条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并应全楼设置。
2.1.2 地下室顶板之上的各单栋建筑,当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按《建规》第 8.2 节规定分别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下与地上部分有连通,则按连通区域整体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注: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指建筑内无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各自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若电梯、楼梯通至地下部分时,应设置候梯厅或楼梯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2.1.3 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防火措施若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则按该规定计算建筑高度,各段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即上部的各建筑可分别视为单栋建筑,按较高高程的地坪为室外设计地面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从较低地坪算起)确定建筑高度。
注:当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时,如图示 2.1.3,ⅠA 栋、ⅠB 栋按 H2 为底计算建筑高度;Ⅰ C 段(台阶段)按 H2(台阶段建筑顶面)与 H1 高差计算建筑高度。ⅠA 栋、ⅠB、ⅠC 栋、ⅠD 各自独立依据规范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图示 2.1.3
2.1.4 按《建规》第 8.3.4 条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且按《建规》第 8.2.1条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1.5 高层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部(包括居室)、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办公建筑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处总建筑面积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区域的所有防火分区(包括为此服务的楼梯及走道等疏散区域)建筑面积之和,若穿越防火分区计入该区域面积。
2.1.7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喷头设置要求可参照以下规定:
1 水泵房、水箱间、热水机房、水处理机房、报警阀间可不设置喷头,但空调机房、新风机房、排烟机房、排风机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喷头;
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住宅的敞开式阳台、敞开式外廊可不设置喷头;
3 当自动扶梯区域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仅在自动扶梯最底部设置喷头;
4 公共建筑中,内天井处的外走道、中庭环廊、商店建筑开敞式外走道应设置喷头,其余外走道可不设置;
5 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可不设置喷头。
2.1.8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的住宅建筑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
2.1.9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且该市场内不得设置杂货等商铺) 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消防设施参照商店建筑设置。
2.1.10 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凸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1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2 当商业服务网点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时,按商店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2 二栋建筑中间用天桥或连廊连接,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建筑消防设计符合《建规》第 6.6 节规定,按两栋建筑考虑消防设计,但天桥或连廊的消防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天桥或连廊为只有顶,无侧面封闭维护结构的敞开式,可不设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封闭式天桥或连廊:若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则天桥或连廊需设置室内消火栓保护;若作为其中一栋建筑的安全出口承担消防疏散任务,或内部有其他建筑功能时,且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天桥或连廊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3 避难层内如有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必须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避难区上方难以避免、难以集中布置的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塑料管穿楼板应设阻火圈,上方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且管道布置不应影响避难层净高要求。
2.1.14 避难层的避难区内应设置至少一支室内消火栓,设置于避难区外的走道时应按行走距离核实,避难区内任一点满足两只水枪同时到达。
2.1.15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信息中心(网络)机房等贵重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中:DSA(血管造影机)、CT、X 光、DR(直接数字化 X 射线摄影系统)、CR(计算机数字化 X 射线摄影)、PET-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TC(核医学断层扫描机)等,宜设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防辐射泄露要求高,可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2.1.16 下列变配电室视为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变配电室;
2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室;
3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室。
2.1.2 地下室顶板之上的各单栋建筑,当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按《建规》第 8.2 节规定分别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下与地上部分有连通,则按连通区域整体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注: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指建筑内无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各自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若电梯、楼梯通至地下部分时,应设置候梯厅或楼梯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2.1.3 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防火措施若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则按该规定计算建筑高度,各段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即上部的各建筑可分别视为单栋建筑,按较高高程的地坪为室外设计地面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从较低地坪算起)确定建筑高度。
注:当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时,如图示 2.1.3,ⅠA 栋、ⅠB 栋按 H2 为底计算建筑高度;Ⅰ C 段(台阶段)按 H2(台阶段建筑顶面)与 H1 高差计算建筑高度。ⅠA 栋、ⅠB、ⅠC 栋、ⅠD 各自独立依据规范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图示 2.1.3
2.1.5 高层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部(包括居室)、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办公建筑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处总建筑面积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区域的所有防火分区(包括为此服务的楼梯及走道等疏散区域)建筑面积之和,若穿越防火分区计入该区域面积。
2.1.7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喷头设置要求可参照以下规定:
1 水泵房、水箱间、热水机房、水处理机房、报警阀间可不设置喷头,但空调机房、新风机房、排烟机房、排风机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喷头;
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住宅的敞开式阳台、敞开式外廊可不设置喷头;
3 当自动扶梯区域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仅在自动扶梯最底部设置喷头;
4 公共建筑中,内天井处的外走道、中庭环廊、商店建筑开敞式外走道应设置喷头,其余外走道可不设置;
5 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可不设置喷头。
2.1.8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的住宅建筑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
2.1.9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且该市场内不得设置杂货等商铺) 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消防设施参照商店建筑设置。
2.1.10 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凸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1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2 当商业服务网点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时,按商店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2 二栋建筑中间用天桥或连廊连接,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建筑消防设计符合《建规》第 6.6 节规定,按两栋建筑考虑消防设计,但天桥或连廊的消防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天桥或连廊为只有顶,无侧面封闭维护结构的敞开式,可不设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封闭式天桥或连廊:若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则天桥或连廊需设置室内消火栓保护;若作为其中一栋建筑的安全出口承担消防疏散任务,或内部有其他建筑功能时,且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天桥或连廊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3 避难层内如有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必须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避难区上方难以避免、难以集中布置的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塑料管穿楼板应设阻火圈,上方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且管道布置不应影响避难层净高要求。
2.1.14 避难层的避难区内应设置至少一支室内消火栓,设置于避难区外的走道时应按行走距离核实,避难区内任一点满足两只水枪同时到达。
2.1.15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信息中心(网络)机房等贵重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中:DSA(血管造影机)、CT、X 光、DR(直接数字化 X 射线摄影系统)、CR(计算机数字化 X 射线摄影)、PET-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TC(核医学断层扫描机)等,宜设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防辐射泄露要求高,可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2.1.16 下列变配电室视为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变配电室;
2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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