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
第六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四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前款所称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指:已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未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查合格。
第五十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细则第三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五十四条 消防备案抽查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比例:人员密集场所30%;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7米至54米的住宅建筑15%;其他工程5%。
第五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前款所称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前款所称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指:已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未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查合格。
第五十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细则第三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五十四条 消防备案抽查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比例:人员密集场所30%;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7米至54米的住宅建筑15%;其他工程5%。
第五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前款所称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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