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的文书式样,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式样。
第六十一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物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附件:
1.相关解释说明
2.甘肃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汇总表(A.1)
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A.2)
5.甘肃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报送表(A.3)
6.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查验记录表(B.0)
7.验收检查记录表(B.1-B.1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的文书式样,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式样。
第六十一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物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附件:
1.相关解释说明
2.甘肃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汇总表(A.1)
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A.2)
5.甘肃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报送表(A.3)
6.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查验记录表(B.0)
7.验收检查记录表(B.1-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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