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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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供暖空调、配电照明、监测控制及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标准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为基本要求,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节能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章叙述了本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共性要求、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以及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1.0.1 阐述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与依据。
    制定节能验收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而制定的依据则是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的要求。
1.0.2 界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由于可列入改建工程的范畴,故也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部分验收要求系按照我国气候分区设定,气候分区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中的“中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1.0.3 阐述本标准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标准,与其他验收标准一样,本标准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基本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1.0.4 阐述本标准与其他相关验收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这种关系应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标准还是其他相应标准,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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