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55029-2022
3.1 布防设计
3.1.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保护单位、保护区域或部位、保护目标等)及其安全需求,确定需要防范的风险。
3.1.2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根据风险防范要求,确定防护点位和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3.1.3 周界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有效覆盖需要防护的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体防护设施应具有阻挡或延迟相应风险的能力;
2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对攀爬、翻越、挖凿、穿越等一种或多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
3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关注目标的活动情况。
3.1.4 出入口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出入口数量。与周界相连且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其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防护能力相当。
2 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满足目标识别、出入管理的要求,并应具有防拆卸、防技术开启等防护能力。
3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针对出入口部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
4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行人出入口处进出行人的体貌特征和车辆出入口处通行车辆的号牌。
3.1.5 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实体防护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物品、车辆的通行、活动情况;
2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针对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
3 实体屏障应具有限制或阻挡人员、车辆通行的相应能力。
3.1.6 人员密集场所起隔离疏导作用的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设施等,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
3.1.7 重要保护部位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等设施,防护能力应满足相应的阻挡延迟、入侵行为探测、出入目标控制、场景监视等要求。
3.1.8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选址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的场所,以及生产或贮存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应远离强震源和强噪声源。
3.1.9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且其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出入及室内活动的情况;
2 应配备内外联络的通信设备;
3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能够向外发送报警信息;
4 当监控中心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采取保护措施;
5 独立的监控中心设备区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外,还应设置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装置。
3.1.10 对保护目标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体防护设施应满足不同保护目标抵御相应风险的要求;
2 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装置应能探测接近、移动保护目标的入侵行为;
2 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装置应能探测接近、移动保护目标的入侵行为;
3 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保护目标,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 当保护目标涉密或有隐私保护需求时,视频监控应满足保密或隐私保护的要求。
3.1.11 当需要对通行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在保护区域的出入口或其附近设置安全检查区,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和处置设施。
3.1.12 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应根据危险场所类型,选择设备及部署位置,规划管线路由。
3.1.13 当保护对象被确定为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12条的规定外,尚应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 加强周界防范措施;
2 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
3 重要的出入口、走道和通道设置人行通道闸、车辆实体屏障、安全缓冲区、隔离区等;
4 人员密集区域加强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测、预警;
5 监控中心及其他重要部位(区域)联合设置实体防护和电子防护设施;
6 对无人飞行器采取防御措施;
7 加强人力防范资源配置。
条文说明
3.1.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首先应该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单位、建筑及其内外的保护区域或部位、具体保护目标)及其安全需求(防盗窃、防破坏、防范恐怖袭击等),通过现场勘察、风险评估等手段,确定需要具体防范的风险,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护设计,确定安全防范工程的工作边界和工作目标,为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电子防范设计的均衡配置和统筹协调奠定基础。
保护区域或部位通常包括周界、出入口、走道、通道、公共区域、财务室、数据机房和水电气热设备间、监控中心等。
保护区域或部位通常包括周界、出入口、走道、通道、公共区域、财务室、数据机房和水电气热设备间、监控中心等。
3.1.2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根据需要防范的具体风险,确定防护点位、防范措施以及需要达到的防范效果,包括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
对于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在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是指对保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包括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保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地理、气候、雷电灾害、电磁等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情况,防护区域、部位、目标的分布及其有关情况,防范对象及其攻击特点等。
本规范中所称的高风险保护对象是指依法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2)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3.1.3 本条提出了用于周界防护的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 实体防护可选择设置周界围墙、金属铁丝网、栅栏等。金属铁丝网或栅栏应具有防攀爬措施。
2 入侵探测应针对所要探测的攀爬、翻越、挖凿、穿越等不同行为,选择设置不同类型的产品,如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泄漏电缆等。根据需要,也可选择同时兼具实体防护和入侵探测功能的张力式电子围栏或脉冲式电子围栏等。
3 视频监视区域应避免树木等物体遮挡,监视效果应至少能看清周界范围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可选择采用具有视频图像智能分析功能的系统和设备,对人员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
3.1.4 本条提出了用于出入口防护的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 出入口是安全防范的重要部位,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周界的出入口设置数量越少,越有利于对出入口的控制和管理,也有利于安保人员的反应处置。对于无人值守的周界出入口,实体屏障的防攀爬、防冲撞等能力应与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相当,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以达到均衡防护的效果。
2~4 这几款分别提出了在进行出入口防护设计时,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不同措施应该达到的防护能力。
3.1.5 本条提出了用于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防护的措施,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实体屏障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 本款提出了在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布防设计时,视频监控应该达到的防护能力。
2 高风险保护对象周边的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入侵探测装置,对人员入侵行为进行探测和报警。
3 重要的车辆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可选择防撞柱、防撞礅、升降式阻车路障、减速带等车辆实体屏障,重要人行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可选择人行通道闸、栅栏等实体屏障。
3.1.6 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防护设计时,既要考虑安全防范管理要求,还要考虑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疏散的需要,防止人员拥挤、踩踏等事件的发生。
3.1.7 本条提出了重要保护部位(如财务室、数据机房、水电气热设备间等)的防护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3.1.8 监控中心是安全防范系统的信息存储、控制、交换、传输、显示等主要设备的存放场所,也是值守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的位置不仅要考虑设备和系统可靠运行,还要考虑值守人员的身心健康。
3.1.9 本条规定了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的防护要求。
1 监控中心内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是为了对值班人员及出入监控中心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监控中心值守人员需保持与外界的通信畅通。
3 当紧急情况发生时,通过紧急报警装置向上级监控中心或其他接警中心发送报警信息。
4 当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为避免值守区与设备区的传输线路被轻易破坏或异常损坏,而导致安全防范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因此需要对传输线缆加强防护措施。
5 监控中心设备区为独立物理区域且与值守区不相邻时,其防护措施应与监控中心的总体要求一致,特别强调了设备区的出入人员管理和防入侵要求。
3.1.10 本条提出了用于保护目标防护的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视频监控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2 这两款提出了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不同措施应该达到的防护能力。
3 当保护目标为移动目标时,应确保保护目标持续处于视频监控区域内,以实现对目标的跟踪保护,如在文物交接的过程中,应对文物交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4 视频监控采集的图像可能会涉及个人信息或隐私,因此需对图像中相应的区域进行遮挡处理。
3.1.11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防止人员、物品、车辆携带或夹带违禁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
在安全检查系统设计时需考虑安全检查区位置,评估流量,合理配置安全检查通道数量,针对违禁品类型选择相应的安全检查及处置设施。
3.1.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设计安全防范系统时,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源的类别,结合其相应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现有的相关标准主要有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1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海洋石油平台电气设备防护、防爆等级要求》CB/T4397、《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等。
3.1.13 本条提出了针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进行防护设计时,可采取的强化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1 加强周界防范的措施可选择加高、加厚或多重设置周界实体屏障,联合设置周界实体防护和电子防护设施等。
2 针对爆炸和暴力袭击,强化安全检查要求。
3 强化对人员的管控、对机动车的阻挡以及缓冲和隔离措施。
4 加强对人员密集区的视频覆盖和预警预测能力。
5 强化对监控中心的防护措施。
6 针对无人飞行器提出了防范要求。
7 针对恐怖袭击除了要考虑安全防范系统的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外,还要增加人力配备,并配置个人防护和对抗性装备,如钢叉、盾牌、头盔、防刺背心等。
7 针对恐怖袭击除了要考虑安全防范系统的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外,还要增加人力配备,并配置个人防护和对抗性装备,如钢叉、盾牌、头盔、防刺背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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