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416-2012
附录D (规范性附录)产烟毒性的测试方法及要求
D.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除电线电缆以外的部件和材料产烟毒性的测试方法及要求。
电线电缆的产烟毒性应符合TB/T 1484的相关规定。
D.2 通用测试方法
D.2.1 应按照GB/T 8323.2的规定,在辐射照度为25kW/m²、有引燃火焰的条件下进行测试。
D.2.2 测试箱应放置在15℃~35℃、相对湿度20%~80%的不通风的空间内。
D.2.3 测试箱上应放置排烟罩,每次试验结束后应从测试箱排烟。
D.2.4 测试箱外不锈钢探针的接点后,安装一个三通阀,三通阀可在环境空气取样和测试箱取样之间转换。
D.2.5 试验进行到第4min和8min后,分别对烟气取样进行浓度分析。用一根或多根内径5mm的不锈钢探针,在测试箱内部取样,探针由顶盖中间垂直插入烟箱内部。取样口应固定在测试箱顶盖下方300mm。温度传感器应固定在距离该取样口不超过5mm的地方。取样时应记录温度。
D.2.6 试验应至少持续8'30″。在对烟气进行第二次取样后,结束试验。
D.2.7 对于软垫产品,宜从成品件中切取试件,也可用泡沫和包覆材料制成试件。
D.3 成品座椅的测试方法(可选的测试方法)
D.3.1 可在按照附录B进行成品座椅燃烧性能试验时测定燃烧座椅的产烟毒性。
D.3.2 应以不超过1min的间隔分析燃烧产物。
D.3.3 应按照GB/T 25207的规定从气体分析仪取样。在分析的位置和烟气取样点之间的取样管应加热到(165±15)℃。取样管长度不应超过4m。
D.4 产烟毒性要求
D.4.1 CIT值
用CIT值(毒性指数)来表示燃烧产烟毒性。CIT值可通过两个因数计算得出,见式(D.1):
式中:
f——换算系数;
ci——测试箱中i类气体的浓度(mg/m³);
Ci——i类气体的参考浓度(mg/m³)。
CIT值无量纲。组分总和由各种烟气成分值与参考值之比构成。应分析表D.1列出的八种气体。
式中:
ci——测试箱中i类气体的浓度(mg/m³);
Ci——i类气体的参考浓度(mg/m³);
0.0805——换算系数。
D.4.3 成品座椅测试时计算测试结果
D.4.3.1 按照附录B进行座椅试验时,应以不超过1min的间隔测定烟气成分的浓度。应根据有效剂量百分数FED评估产烟毒性。在某个时刻t=tzu1。确定FED。如果FED(tzu1)小于或等于1,则符合要求,见式(D.3)~式(D.6):
式中:
Cti——i类气体的曝光剂量[(mg/m³)·min)];
Ci——按表D.1,i类气体的参考浓度(mg/m³);
tzu1——按表7~表12中列出的允许暴露时间(min)。
式中:
mi——i类气体的释放质量(mg);
t——从进行试验开始测得的时间(min);
VReferenz——标准场所的容量(VReferenz=150m³)。
式中:
ci,m——i类气体的质量浓度(mg/m³);
V0,Abluft——根据p0和T0确定的排烟体积流量(m³/s)。
式中:
ci,v——i类气体(测得)的体积分数(10-6);
Mi——i类气体的摩尔质量(mg/mol);
p0——气压(Pa),例如p0=101300Pa;
T0——气体温度(K),例如T0=298K;
R——气体常数(R=8.3145J·mol-1·K-1)。
D.4.4 产烟毒性要求
如果FED(tzu1)小于或等于1,则部件或材料符合产烟毒性要求。
采用式(D.7)计算FED值:
式中:
CIT4,CIT8——在试验4min或8min后,按D.4.2计算的CIT值(取3次测试的平均值);
tzu1——按表7~表12中列出的允许暴露时间。
D.5 试验报告
D.5.1 试验报告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试验报告编号和试验日期;
b) 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 试验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d) 试件生产厂或提供试件厂家的名称;
e) 产品特性和用途的详尽描述:其中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商标,以及试件尺寸、质量或密度;
f) 对产品的详尽描述:其中应包括产品结构和材料的详细说明;
g) 试验依据的标准和试验内容;
h) 试验前、后的照片;
i) 试验结果;
j) 试验报告负责人的姓名及签名;
k) 试验报告的签发日期;
l) 本报告的有效性的期限;
m) 分析法的名称;
n) 说明试件、暴露面以及可能使用的金属格栅结构/准备/装配方式或其他特殊方法;
o) 在取样时每种分析气体的浓度;
p) 在取样时,取样点的温度;
q) 与取样时间相关的CIT值;
r) 试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s) 试验条件有任何偏差。
D.5.2 按GB/T 8323.2在测试箱进行试验时,还应记录下列试验结果:
a) 试验前的试件重量;
b) 在试验4min和8min后,取样点的温度。
本附录规定了除电线电缆以外的部件和材料产烟毒性的测试方法及要求。
电线电缆的产烟毒性应符合TB/T 1484的相关规定。
D.2 通用测试方法
D.2.1 应按照GB/T 8323.2的规定,在辐射照度为25kW/m²、有引燃火焰的条件下进行测试。
D.2.2 测试箱应放置在15℃~35℃、相对湿度20%~80%的不通风的空间内。
D.2.3 测试箱上应放置排烟罩,每次试验结束后应从测试箱排烟。
D.2.4 测试箱外不锈钢探针的接点后,安装一个三通阀,三通阀可在环境空气取样和测试箱取样之间转换。
D.2.5 试验进行到第4min和8min后,分别对烟气取样进行浓度分析。用一根或多根内径5mm的不锈钢探针,在测试箱内部取样,探针由顶盖中间垂直插入烟箱内部。取样口应固定在测试箱顶盖下方300mm。温度传感器应固定在距离该取样口不超过5mm的地方。取样时应记录温度。
D.2.6 试验应至少持续8'30″。在对烟气进行第二次取样后,结束试验。
D.2.7 对于软垫产品,宜从成品件中切取试件,也可用泡沫和包覆材料制成试件。
D.3 成品座椅的测试方法(可选的测试方法)
D.3.1 可在按照附录B进行成品座椅燃烧性能试验时测定燃烧座椅的产烟毒性。
D.3.2 应以不超过1min的间隔分析燃烧产物。
D.3.3 应按照GB/T 25207的规定从气体分析仪取样。在分析的位置和烟气取样点之间的取样管应加热到(165±15)℃。取样管长度不应超过4m。
D.4 产烟毒性要求
D.4.1 CIT值
用CIT值(毒性指数)来表示燃烧产烟毒性。CIT值可通过两个因数计算得出,见式(D.1):
f——换算系数;
ci——测试箱中i类气体的浓度(mg/m³);
Ci——i类气体的参考浓度(mg/m³)。
CIT值无量纲。组分总和由各种烟气成分值与参考值之比构成。应分析表D.1列出的八种气体。
表D.1 烟气成分的参考浓度
D.4.2 按GB/T 8323.2试验时计算测试结果按GB/T 8323.2进行试验时,利用式(D.2)计算CIT值:
ci——测试箱中i类气体的浓度(mg/m³);
Ci——i类气体的参考浓度(mg/m³);
0.0805——换算系数。
D.4.3 成品座椅测试时计算测试结果
D.4.3.1 按照附录B进行座椅试验时,应以不超过1min的间隔测定烟气成分的浓度。应根据有效剂量百分数FED评估产烟毒性。在某个时刻t=tzu1。确定FED。如果FED(tzu1)小于或等于1,则符合要求,见式(D.3)~式(D.6):
Cti——i类气体的曝光剂量[(mg/m³)·min)];
Ci——按表D.1,i类气体的参考浓度(mg/m³);
tzu1——按表7~表12中列出的允许暴露时间(min)。
mi——i类气体的释放质量(mg);
t——从进行试验开始测得的时间(min);
VReferenz——标准场所的容量(VReferenz=150m³)。
ci,m——i类气体的质量浓度(mg/m³);
V0,Abluft——根据p0和T0确定的排烟体积流量(m³/s)。
ci,v——i类气体(测得)的体积分数(10-6);
Mi——i类气体的摩尔质量(mg/mol);
p0——气压(Pa),例如p0=101300Pa;
T0——气体温度(K),例如T0=298K;
R——气体常数(R=8.3145J·mol-1·K-1)。
D.4.4 产烟毒性要求
如果FED(tzu1)小于或等于1,则部件或材料符合产烟毒性要求。
采用式(D.7)计算FED值:
CIT4,CIT8——在试验4min或8min后,按D.4.2计算的CIT值(取3次测试的平均值);
tzu1——按表7~表12中列出的允许暴露时间。
D.5 试验报告
D.5.1 试验报告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试验报告编号和试验日期;
b) 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 试验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d) 试件生产厂或提供试件厂家的名称;
e) 产品特性和用途的详尽描述:其中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商标,以及试件尺寸、质量或密度;
f) 对产品的详尽描述:其中应包括产品结构和材料的详细说明;
g) 试验依据的标准和试验内容;
h) 试验前、后的照片;
i) 试验结果;
j) 试验报告负责人的姓名及签名;
k) 试验报告的签发日期;
l) 本报告的有效性的期限;
m) 分析法的名称;
n) 说明试件、暴露面以及可能使用的金属格栅结构/准备/装配方式或其他特殊方法;
o) 在取样时每种分析气体的浓度;
p) 在取样时,取样点的温度;
q) 与取样时间相关的CIT值;
r) 试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s) 试验条件有任何偏差。
D.5.2 按GB/T 8323.2在测试箱进行试验时,还应记录下列试验结果:
a) 试验前的试件重量;
b) 在试验4min和8min后,取样点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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