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2.3 疑难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关于剪切波速的测试要求与《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6.2.5条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2.4 疑难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6.2条,武汉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如何确定?《建筑地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11.5.3条,当场地承压水历史最高水位高于设计提供的使用阶段室外地面标高,抗浮水位是否是取此最高水位?或者还是取场地标高?按照 DB42/242-2014 提供抗浮水位,例如上层滞水可按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采用,勘察报告中是否需明确抗浮水位具体数值?
2.5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8.3.2,规范规定,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时,可不采取水样,邻近场地的水分析资料能否作为依据?
2、《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执行中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2.1 疑难点:《建设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1条,按表4.1.1存在软弱土的场地为不利地段,但其软弱土的厚度没有界定,是否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就定为不利地段?
解答:土的类型和场地土类型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土的类型是指单一土层,场地土类型是指场地内多层土的组合,因此土的类型可用剪切波速确定,场地土类型则用等效剪切波速确定。等效剪切波速己考虑了各层土的厚度因素,因此认为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就定为不利地段是不合适的。
2.2 疑难点:《建设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2016年版)第4.3.1条 武汉市地区(除新洲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按规范要求,一般可不进行液化判别,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则需进行判别,沉陷敏感如何确定?需要进行液化判别时没有进行液化判别属违反强条?
解答:(1)建筑的沉陷敏感程度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勘察人员应搜集相关资料。当不能确定是否为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时,应按沉陷敏感考虑进行液化判别。
(2)第4.3.2条:“地面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需要进行液化判别时没有进行液化判别违反强制性条文。
2.3 疑难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关于剪切波速的测试要求与《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6.2.5条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解答: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中关于剪切波速的测试要求进行。
2.4 疑难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6.2条,武汉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如何确定?《建筑地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11.5.3条,当场地承压水历史最高水位高于设计提供的使用阶段室外地面标高,抗浮水位是否是取此最高水位?或者还是取场地标高?按照 DB42/242-2014 提供抗浮水位,例如上层滞水可按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采用,勘察报告中是否需明确抗浮水位具体数值?
解答: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第11.5.3条执行。地面设计标高包括室内地面设计标高和室外地面设计标高,地面设计标高是由设计人员确定的。
上层滞水可取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室外地面设计标高由设计确定,勘察单位可不给具体数据。
如果拟建地下室面占地面积大,且地面有较大的起伏变化,可根据地面的排水条件综合考虑抗浮设防水位,可按分区分段取抗浮设防水位。
2.5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8.3.2,规范规定,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时,可不采取水样,邻近场地的水分析资料能否作为依据?
解答:足够的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的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标准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应按GB50021的相关规定采取上层滞水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评价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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