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52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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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特殊情况的处置

3.4.1 钻井过程中的井控作业、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按SY/T 6426的规定执行。
    溢流应及时处理、报警,且溢流报警信号长鸣笛30s以上。
    对有硫化氢溢出情况的应急处理应按SY/T 5087的规定执行。硫化氢含量超过30mg/m³时,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具。
    在有可燃气体溢出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和紧急处理时,工作人员应身着防静电工作服,并采取防止工具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3.4.2 放喷天然气或中途测试打开测试阀有天然气喷出时,应立即点火燃烧。
3.4.3 井喷发生后,应指派专人不断地使用检测仪器对井场及附近的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含量进行测量,提供划分安全区的数据,划分安全作业范围。含硫油气井在下风口100m、500m处和1000m处各设一个检测点。
    进行测量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有监护措施。
3.4.4 处理井喷时,应有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在井场值班,并为之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
3.4.5 钻井现场应考虑应急供电问题,设置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设施。
3.4.6 若井喷失控,应立即采取停柴油机和锅炉、关闭井场各处照明和电气设备、打开专用探照灯、灭绝火种、组织警戒、疏散人员、注水防火、请示汇报和抢险处理等应急措施。含硫油气井的应急撤离措施见SY/T 5087有关规定。
3.4.7 在钻井过程中,遇有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等紧急情况,已经严重危及安全生产,需要弃井或点火时,决策人宜由生产经营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担任,并列入应急处理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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