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5225-2019
4.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4.1.1 油气井的井场平面布置及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如果遇到地形和井场条件不允许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采取或增加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部门调整技术条件。
4.1.2 油气井作业施工区域内严禁烟火,工区内所有人员禁止吸烟。在井场进行动火施工作业按相关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4.1.3 井场施工用的锅炉房、发电房、值班房与井口、油池和储油罐的距离宜大于30m,锅炉房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4 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施工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应采取防止车辆碾压的保护措施。
4.1.5 分离器距井口应大于30m。经过分离器分离出的天然气和气井放喷的天然气应点火烧掉,火炬出口距井口、建筑物及森林应大于100m,且位于井口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火炬出口管线应固定牢靠,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1.6 使用原油、轻质油、柴油等易燃物品施工时,井场50m以内严禁烟火。
4.1.7 井场的计量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1.8 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与高压电等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4.1.9 井场、井架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和防爆探照灯,有关井下作业井场用电按SY/T 5727的规定执行。
4.1.10 油、气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标志及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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