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5225-2019
5.2 油、气井生产
5.2.1 井口装置和计量站及其他设备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井场无油污、无杂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2.2 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按4.3执行。
5.2.3 用天然气气举采油、注气和注蒸汽开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气举井、注气井、压气站、配气站之间的管线及注蒸汽井口管线应安装单流阀,并无渗漏。
b)压气站向配气站输送含水天然气时,应进行降低露点的预处理,在配气站内管线上应安装冷凝液分离器。
c)压气站到配气站的输气管线上要安装紧急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阻火器。
d)压气站如向多个配气站分输时,则每个分支管线上应安装截止阀。
5.2.4 禁止用空气进行气举采油。
5.2.5 禁止以空气作注蒸汽井油管套管环行空间隔热介质。
5.2.6 应使用压缩氮气或压缩惰性气体等安全方法测试油井动(静)液面,禁止使用火药弹和压缩空气。
5.2.7 单井拉油采油井场的加热炉、加热油罐和高架罐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在风险评价之后确定,并执行风险评价提出的安全控制措施。
5.2.8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检验的机构检验、校验一次。
5.2.9 计量站内应设置“严禁烟火”等防火标识。
5.2.10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按SY/T 5984的规定执行。
5.2.11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和井排来油管网应不漏油、不漏气。
5.2.12 油、气井场和计量站用电应按SY/T 6202和GB 5005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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