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52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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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6.1.1 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
6.1.1.1 天然气集输、加压、处理和储存等厂、站及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
6.1.1.2 天然气与凝析油混输管道可按天然气管道执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管道均按天然气管道对待。
6.1.1.3 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天然气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内,应适当降低设计系数。
6.1.1.4 当受环境条件限制,管道局部段或埋在路肩内的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构)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时,可按照GB 50253的规定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线壁厚的措施。
6.1.1.5 天然气集输、加压、处理和储存等厂、站内部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其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按GB 50016的规定执行。
6.1.2 引燃源控制
6.1.2.1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及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GB 50058的规定执行。
6.1.2.2 在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储运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积聚的措施。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的工艺管道、容器、储罐、处理装置塔类和装卸设施应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按SY/T 5984的规定执行。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采用专用的防静电接地体。对已有阴极保护的管道,不应再做防静电接地。
6.1.2.3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的建(构)筑物,处理装置塔类、储罐、管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其防雷装置的设置应按GB 50057和SY/T 5984的规定执行。防雷装置每年宜进行两次检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1.2.4 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应构成电气通路。
6.1.2.5 在天然气集输、加压、处理和储存等厂、站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并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且不产生火花的工鞋。禁止使用手机、非防爆照相、摄像等设备。
6.1.2.6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6.1.2.7 天然气集输、加压、处理和储存等厂、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拭地面、设备和衣物。
6.1.2.8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6.1.2.9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生产现场应做到无油污、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设施做到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不漏火。
6.1.3 其他要求
6.1.3.1 天然气集输、加压、处理和储存等厂、站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生产区与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
6.1.3.2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应按SY/T 6503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6.1.3.3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符合“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投产正常后,应对站场管道防火防爆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6.1.3.4 应定期对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进行火灾、爆炸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影响应制定和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应有完善的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
6.1.3.5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执行。
6.1.3.6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检验的机构检验、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
6.1.3.7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5m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构)物、种植深根植物。在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严禁爆破、开山和修建大型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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