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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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梯

4.3.1 剪刀楼梯间
    1 公共建筑可使用剪刀楼梯,一组剪刀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满足《建规》第5.5.2、5.5.10条的相关规定时,剪刀楼梯间方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
    2 当剪刀楼梯的两个独立前室分别位于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时,可作为各自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4.3.2 共用楼梯间与独立楼梯间
    1 地下与地上部分楼梯布置在同一个空间内,两部楼梯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并分别独立对外时,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属于两部独立楼梯。
附图4.3.2
独立楼梯间    共用楼梯间
附图4.3.2
    2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地下部分为设备用房、车库或地上地下功能相同且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3.3 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最远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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