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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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构件耐火极限

9.1.1 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9.1.2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规》的相关规定。对于4层和5层木结构住宅和办公建筑,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规定确定。
9.1.3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梁等承重结构上,支承防火墙的梁等承重结构及与其有支承关系的梁(柱)、防火墙顶部相连的梁等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9.1.4 钢结构构件中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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