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10.1 一般规定
10.1.1 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给水和消防排水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四川省现行消防标准和规定。
10.1.2 现行规范中未明确或未涵盖的建筑类型的消防设计,应以其实际用途和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10.1.2 现行规范中未明确或未涵盖的建筑类型的消防设计,应以其实际用途和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10 给排水
- 下一节:10.2 消防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