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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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1.4.1 下列情况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无消防联动要求的中学教学楼。
    2 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内附设的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活动设施。
11.4.2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时,不视为吊顶内的可燃物。
11.4.3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规划应结合业态及物业管理的需求确定。对整个消防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消防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11.4.4 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当建筑物内设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联动控制装置。
11.4.5 当防排烟风机的联动控制按照《火规》的相关规定,可采用对应的联动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防排烟风机启动的方式,满足《烟标》中对防排烟风机联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11.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电源线上可不设置短路隔离器。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或穿越处的第一个探测器旁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1.4.7 冷冻站房、锅炉房、医院建筑净化空调机房、文博建筑珍品库专用的空调机房、数据中心精密空调专用机房等重要暖通机房,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11.4.8 对于断电会影响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如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机场航站楼、金融建筑、数据中心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仅在对应供电区域火灾确认后才可由消防联动信号切断电源。
11.4.9 当住宅建筑或小区内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广播功率放大器可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1.4.10 当住宅地上部分每一层广播数量较少时,可按楼栋根据广播支路线路损耗、支路所带合理容量划分广播分区,竖向管线应敷设于电气竖井内。
11.4.11 火灾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敞开楼梯间口、封闭楼梯间门外、防烟楼梯间前室门外、消防电梯前室内、合用前室内、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11.4.12 当电梯五方通话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路满足《火规》第11.2.2条及其他规范对阻燃和耐火性能的要求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轿厢内的消防专用电话。
11.4.13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线路和报警总线共管敷设时,应选用相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性能的线缆。
11.4.14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传输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导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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