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12.2 防烟系统
12.2.1 为高层公共建筑50m以下区域独立服务的地上疏散楼梯、前室,其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建筑高度确定。
12.2.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当符合本《要点》第7.1.1条第2款要求时,住宅部分可根据其楼梯间的服务高度确定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计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2.2.3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其防烟方式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对应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内,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不应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不应采用仅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方式。
2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当埋深大于10m或所服务的楼层数为3层及以上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封闭楼梯间仅为地下一层且符合本《要点》第4.3.2条的“独立楼梯间”规定、楼梯间首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即可执行《烟标》第3.1.6条,可不设置其他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2.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自然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的上部区域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建筑地下部分确有困难时,可在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设置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附图12.2.4-1、12.2.4-2)。
2 自然通风窗(口)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的设置方式(附图12.2.4-3),不宜采用土建夹层连通室外的开窗方式(附图12.2.4-4)。
12.2.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当符合本《要点》第7.1.1条第2款要求时,住宅部分可根据其楼梯间的服务高度确定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计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2.2.3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其防烟方式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对应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内,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不应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不应采用仅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方式。
2 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当埋深大于10m或所服务的楼层数为3层及以上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封闭楼梯间仅为地下一层且符合本《要点》第4.3.2条的“独立楼梯间”规定、楼梯间首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即可执行《烟标》第3.1.6条,可不设置其他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2.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自然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的上部区域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建筑地下部分确有困难时,可在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设置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附图12.2.4-1、12.2.4-2)。
2 自然通风窗(口)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的设置方式(附图12.2.4-3),不宜采用土建夹层连通室外的开窗方式(附图12.2.4-4)。
附图12.2.4-1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一)
附图12.2.4-2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二)
附图12.2.4-3 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方式
附图12.2.4-4 不宜采用通过土建夹层连通室外开窗
附图12.2.4-2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二)
附图12.2.4-3 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方式
附图12.2.4-4 不宜采用通过土建夹层连通室外开窗
3 建筑高度大于10m时,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的可开启外窗(口)面积可计入楼梯间每5层内要求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总面积。
12.2.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对应的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前室顶部的加压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附图12.2.5)。
12.2.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对应的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前室顶部的加压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附图12.2.5)。
附图12.2.5 前室顶部加压送风口不合理布置示意
12.2.6 自垂百叶风口可作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常开风口使用。
12.2.7 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合用的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加压送风主管应设在避难走道内(附图12.2.7)。
2 送风量按所有前室内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之和乘以1.0m/s计算。
12.2.7 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合用的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加压送风主管应设在避难走道内(附图12.2.7)。
2 送风量按所有前室内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之和乘以1.0m/s计算。
附图12.2.7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主管设置
12.2.8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此高度不含服务区段外的风管高度,局部突出屋顶的楼梯出口小间的高度可不计入。设有避难层时,宜以避难层竖向分段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2.2.9 《烟标》第3.3.3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无送风井道、加压送风口间隔楼层数超过2层的情况。
12.2.10 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0㎡,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12.2.11 按本《要点》第8.4.1条普通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时,该前室应按合用前室进行防烟设计。
12.2.1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加压送风机应按设计风量选型,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12.2.13 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计算中的数据取值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烟标》第3.4.6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 《烟标》第3.4.6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3 地下室楼梯间N1取值执行下表。
12.2.9 《烟标》第3.3.3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无送风井道、加压送风口间隔楼层数超过2层的情况。
12.2.10 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0㎡,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12.2.11 按本《要点》第8.4.1条普通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时,该前室应按合用前室进行防烟设计。
12.2.1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加压送风机应按设计风量选型,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12.2.13 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计算中的数据取值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烟标》第3.4.6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 《烟标》第3.4.6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3 地下室楼梯间N1取值执行下表。
4 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s取值。
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s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时,按计算值与《烟标》表3.4.2-3值的较大值确定。
12.2.14 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进风口不应与排烟出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二者应分开设置,并根据进风口与排烟出口边缘的最小垂直距离,查表12.2.14确定两者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s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时,按计算值与《烟标》表3.4.2-3值的较大值确定。
12.2.14 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烟标》及下列规定:
1 进风口不应与排烟出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二者应分开设置,并根据进风口与排烟出口边缘的最小垂直距离,查表12.2.14确定两者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 建筑物相邻立面的内夹角不大于180°或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附图12.2.14-1)时,相邻立面上的进风口与排烟出口的距离执行同一面的要求。
附图12.2.14-1 进、出风口布置平面示意图
3 进、出风口位于建筑物的外夹角不小于225°的两个相邻立面(如北面与西面等)上时,进排风口间距应按其两者边缘之间的水平折线距离不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附图 12.2.14-2)。
附图12.2.14-2 进、出风口布置平面示意图
12.2.15 坡地建筑按本《要点》第4.1.2条确定的地上建筑、地下室范围进行相应的防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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