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豫建设计[2022]214号)
第四章 建筑安全疏散
4.1 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1)设置的独立疏散楼梯是仅设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还是必须满足儿童活动场所的全部疏散要求?(2)当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时,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答:(1)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因而其疏散楼梯应满足全部疏散要求;
(2)大空间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执行,即 20m×1.25=25m。
4.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7条,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电影院区域若存在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应如何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他场所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7条,对于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当电影院存在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他安全出口可借用相邻区域的安全出口;为电影院设置的独立疏散楼梯不能与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规定,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1)位于高层建筑底层的商铺等功能空间,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2)位于高层建筑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区域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位置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3)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员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防火挑檐的耐火性能。
(1)位于高层建筑底层商铺等直接对外开设出入口的功能空间,其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
(2)位于高层建筑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部位的安全出口,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和幕墙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则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位置上方可不设置防护挑檐。
(3)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安全出口上方防护措施的设置原则:当裙房进深小于4m时,按高层建筑执行;当裙房进深大于4m时,按多层建筑执行。
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仅适用于公共建筑的地上及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
4.5 同层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和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能否相互借用安全出口解决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两者之间如何分隔及连通?
答:(1)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
(2)同层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连通时可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条中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单、多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此防火墙上是否允许开设必须的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答:当必须连通时,仅允许开设甲级防火门。
4.7 如何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5.5.17条第2款中的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建筑首层楼梯间如何布置可认定为是直通室外?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直通室外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间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
(1)建筑首层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且不得穿越其他功能空间疏散,否则应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通向室外(该空间内如确需开设房间门时须是乙级防火门);
(3)当建筑层数超过4层,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8 位于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当其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其商业营业厅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是按整个建筑的建筑总层数取值,还是按商业营业厅所在的建筑层数取值?
答:当底部商业营业厅等场所与上部非住宅建筑防火分隔和疏散完全独立设置时,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取值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的规定,按底部商业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实际服务楼层数计算。
4.9 高层住宅建筑两个单元之间屋面的连通通道是否必须为室外通道?当设计为坡屋面时是否可以通过室内通道连通?
答: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的第二通道。当建筑为坡屋面室外连通有困难时,可采取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的室内通道连通。该连接通道最低处应满足通行需要,且仅作为屋面连通,不得作为其他功能使用。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排烟。
4.10 建筑地下与地上共用楼梯间时,当地上部分采用防烟楼梯间时,地下部分是否也一定要采用防烟楼梯间?
答: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且地下楼梯不穿越地上楼梯、不与地上楼梯共用前室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楼梯间形式。
4.11 住宅建筑地下一层户内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连通,该部分疏散是参照户内“跃层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时,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层式”住宅考虑?
答:不能按住宅户内“跃层式”方式处理。当地下室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应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连通,确保有2个安全出口,地下室内任一点到地上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见图 4.11)。
图4.11 住宅地下室储藏室疏散示意图
4.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5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此数据是指前室的全部空间还是指仅和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
答: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仅与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其余空间可不限(见图4.12a)。但对合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2.4m应是短边所对应的所有空间(见图4.12b)。
图4.12a 消防电梯前室边长示意图
图4.12b 三合一前室边长示意图
4.13 对于“贯通式消防电梯”,两侧开门均设前室,只有一个前室满足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另一侧电梯门达到乙级防火门要求是否可以?
答: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5条、第7.3.6条、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4.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规定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规定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又应采用防火(隔)墙和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裙房(含商业服务网点)楼层是否还需停靠?
答:依据《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21第5.2.7条,“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7m时,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使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7m”,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裙房部分可以不停靠,但应符合电梯使用等相关要求。
4.15 设有裙房的高层公共建筑,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空间和裙房层不连通,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
答:对于高层公共建筑,高层部分使用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空间和裙房层不连通的情况下,高层部分的消防电梯也应在裙房层停靠。
4.16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否应划分防火分区,其疏散距离是否限制?地下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直线还是考虑车位的阻挡按折线考虑?
答:(1)地面通向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无人员停留,可不划入防火分区,也不考虑其疏散距离;上下层地下车库之间的汽车坡道,当坡道上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在一端设置防火卷帘,其面积应计入开口一端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可不考虑其疏散距离。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6条规定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但有实体墙分隔及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汽车库内设备用房的疏散距离应从该房间内最远点算起。
4.17 非机动车坡道能否做为地下机动车库的人员疏散出口?
答:当非机动车坡道划在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时,仅可作为非机动车库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库人员不可借用其疏散。非机动车坡道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14安全出口的条件。
4.18 地下设备用房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疏散?
答:不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不应与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集中布置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及疏散原则如下:
(1)当设备用房面积<500㎡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的疏散楼梯疏散;
(2)当500㎡≤设备用房的面积≤10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借用相邻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的疏散楼梯疏散;
(3)当设备用房面积>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9 高层建筑主楼中不同使用功能空间共用疏散楼梯问题,如高层建筑中商务与办公、旅馆与办公、旅馆与配套商业等分布在不同楼层,是否可共用竖向疏散楼梯?
答:可以共用,但实际使用时不利于日常管理,最好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4.20 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
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了严格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房间,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答:(1)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因而其疏散楼梯应满足全部疏散要求;
(2)大空间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执行,即 20m×1.25=25m。
4.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7条,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电影院区域若存在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应如何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他场所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7条,对于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当电影院存在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他安全出口可借用相邻区域的安全出口;为电影院设置的独立疏散楼梯不能与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规定,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1)位于高层建筑底层的商铺等功能空间,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2)位于高层建筑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区域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位置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3)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员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防火挑檐的耐火性能。
(1)位于高层建筑底层商铺等直接对外开设出入口的功能空间,其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
(2)位于高层建筑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部位的安全出口,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和幕墙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则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位置上方可不设置防护挑檐。
(3)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安全出口上方防护措施的设置原则:当裙房进深小于4m时,按高层建筑执行;当裙房进深大于4m时,按多层建筑执行。
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仅适用于公共建筑的地上及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
4.5 同层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和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能否相互借用安全出口解决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两者之间如何分隔及连通?
答:(1)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
(2)同层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连通时可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条中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单、多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此防火墙上是否允许开设必须的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答:当必须连通时,仅允许开设甲级防火门。
4.7 如何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5.5.17条第2款中的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建筑首层楼梯间如何布置可认定为是直通室外?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直通室外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间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
(1)建筑首层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且不得穿越其他功能空间疏散,否则应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通向室外(该空间内如确需开设房间门时须是乙级防火门);
(3)当建筑层数超过4层,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8 位于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当其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其商业营业厅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是按整个建筑的建筑总层数取值,还是按商业营业厅所在的建筑层数取值?
答:当底部商业营业厅等场所与上部非住宅建筑防火分隔和疏散完全独立设置时,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取值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的规定,按底部商业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实际服务楼层数计算。
4.9 高层住宅建筑两个单元之间屋面的连通通道是否必须为室外通道?当设计为坡屋面时是否可以通过室内通道连通?
答: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的第二通道。当建筑为坡屋面室外连通有困难时,可采取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的室内通道连通。该连接通道最低处应满足通行需要,且仅作为屋面连通,不得作为其他功能使用。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排烟。
4.10 建筑地下与地上共用楼梯间时,当地上部分采用防烟楼梯间时,地下部分是否也一定要采用防烟楼梯间?
答: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且地下楼梯不穿越地上楼梯、不与地上楼梯共用前室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楼梯间形式。
4.11 住宅建筑地下一层户内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连通,该部分疏散是参照户内“跃层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时,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层式”住宅考虑?
答:不能按住宅户内“跃层式”方式处理。当地下室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应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连通,确保有2个安全出口,地下室内任一点到地上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见图 4.11)。
图4.11 住宅地下室储藏室疏散示意图
答: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仅与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其余空间可不限(见图4.12a)。但对合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2.4m应是短边所对应的所有空间(见图4.12b)。
图4.12a 消防电梯前室边长示意图
图4.12b 三合一前室边长示意图
答: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5条、第7.3.6条、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4.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规定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规定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又应采用防火(隔)墙和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裙房(含商业服务网点)楼层是否还需停靠?
答:依据《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21第5.2.7条,“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7m时,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使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7m”,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裙房部分可以不停靠,但应符合电梯使用等相关要求。
4.15 设有裙房的高层公共建筑,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空间和裙房层不连通,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
答:对于高层公共建筑,高层部分使用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空间和裙房层不连通的情况下,高层部分的消防电梯也应在裙房层停靠。
4.16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否应划分防火分区,其疏散距离是否限制?地下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直线还是考虑车位的阻挡按折线考虑?
答:(1)地面通向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无人员停留,可不划入防火分区,也不考虑其疏散距离;上下层地下车库之间的汽车坡道,当坡道上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在一端设置防火卷帘,其面积应计入开口一端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可不考虑其疏散距离。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6条规定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但有实体墙分隔及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汽车库内设备用房的疏散距离应从该房间内最远点算起。
4.17 非机动车坡道能否做为地下机动车库的人员疏散出口?
答:当非机动车坡道划在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时,仅可作为非机动车库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库人员不可借用其疏散。非机动车坡道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14安全出口的条件。
4.18 地下设备用房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疏散?
答:不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不应与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集中布置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及疏散原则如下:
(1)当设备用房面积<500㎡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的疏散楼梯疏散;
(2)当500㎡≤设备用房的面积≤10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借用相邻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的疏散楼梯疏散;
(3)当设备用房面积>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9 高层建筑主楼中不同使用功能空间共用疏散楼梯问题,如高层建筑中商务与办公、旅馆与办公、旅馆与配套商业等分布在不同楼层,是否可共用竖向疏散楼梯?
答:可以共用,但实际使用时不利于日常管理,最好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4.20 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
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了严格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房间,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第三章 建筑防火分区
- 下一节:第五章 建筑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