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6.7.1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火或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3 管道井与楼板的缝隙应采取封堵措施。
6.7.2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
6.7.3 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烟气倒灌。
条文说明
6.7.1 本条是对管道井设置提出控制性要求。
    2 管道井一般多设置在每层公共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一侧,如旅馆、办公楼等,在特定功能条件下,也有设置在房间内部的,如实验室、住宅等。管道井应尽可能临公共区域设置,并在临公共区域一侧的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便于日常的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管道井内外都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和日常操作空间。
    3 管道井与层间楼板缝隙的封堵需满足防火、防水、防烟、防盗、防鼠等要求。
6.7.2 本条是对各类管道井设置提出控制性要求。
6.7.3 本条为出屋面烟道、排风道设置的基本要求。烟道和排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必要的防水等构造要求,也容易使排出气体因受风压影响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由于管道高度不足而产生倒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在本条中强调了烟道和排风道设置时要考虑最低伸出屋面高度的要求。伸出屋面高度按照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