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3-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2 车体及内装

4.2.1 运行在隧道或高架线上、在道中心(或中心水沟)设置逃生和救援通道的钢轮钢轨系统,A型车编组列车端部应设置应急疏散专用端门及下车设施,端门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4.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立席处净高不应小于1.90m。
4.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后才能正常打开;
    5 在紧急情况下,能手动解锁开门。
4.2.4 在地面线或高架线路上行驶的非高气密性要求的列车,各车厢应有适当数量的车窗能受控局部独立开启。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