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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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供电系统

6.1.1 牵引供电系统、应急照明、通信、信号、线网清分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站台屏蔽门系统、消防用电设备及与防排烟、事故通风、消防疏散、主排水泵、雨水泵、防淹门、公共安全防范有关的用电设备均应为一级负荷。
6.1.2 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6.1.3 供电系统注入公共电网系统的谐波含量值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6.1.4 供电系统应具有电力远程监控功能。
6.1.5 在变电所的两路进线电源中,每路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高峰小时变电所全部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6.1.6 地面变电所应避开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等影响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场所。
6.1.7 当变电所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5m。
6.1.8 在地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材料,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防潮、无自爆、低烟、无卤、阻燃或耐火的定型产品。
6.1.9 接触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网应能在规定的列车行车速度内向列车可靠馈电;
    2 接触网应满足限界要求,其带电裸导体应与钢筋混凝土结构、轨旁设备和车体保持安全间距;
    3 接触网的电分段应满足牵引供电和检修作业要求;
    4 正线接触网应实行双边供电;
    5 车辆基地接触网应有主备2路电源,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
    6 接触轨应设置防护罩;
    7 接触网应设置保护装置,露天线路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避雷器,其间距应根据地域、气候等条件计算确定;
    8 接触网架空地线应与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连接;
    9 固定支持架空接触网的金属结构体的接地应与接触网架空地线连接,且不应影响信号和杂散电流防护。
6.1.10 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与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其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网应采用双导线制,正极、负极均不应接地;
    2 接地系统和回流回路之间不应直接连接;
    3 回流网的导体应对地、对结构绝缘,回流网各导体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移动相关连接件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4 电气安全、接地安全和杂散电流防护安全应综合设计,当三者之间有矛盾时应满足电气安全和接地安全;
    5 牵引变电所中的电气设备应绝缘安装,且电气设备的基础槽钢应与结构钢筋绝缘;
    6 连接牵引变电所与回流走行轨之间的回流电缆不应少于2个回路,当其中1个回路的1根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仍能满足回流的要求;
    7 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轨道应采用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实现彼此间的相连和电气分隔;
    8 回流走行轨与地之间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正线应小于或等于DC120V,车辆基地应小于或等于DC60V;
        2)当瞬时超过时应具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6.1.11 动力与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的应急照明应具备应急电源;
    2 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
    3 车站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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