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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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6.4.1 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控制应采用通风、空调与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将内部空气环境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2 当列车阻塞在隧道内时,应能对阻塞处进行有效的通风;
    3 当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对事故发生处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
    4 当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
6.4.2 车站新(排)风井、集中空调系统的设置和卫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井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2 当新风井、排风井合建时,新风井开口应低于排风井开口;
    3 各系统的新风吸入口应设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4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噬肺军团菌。
6.4.3 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含活塞通风)方式进行控制。
6.4.4 城市轨道交通应在车站公共区、地下车站付费区内及列车内设置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等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控和记录设施设备。
6.4.5 地下车站站内夏季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按采用通风方式和使用空调方式2种状况分别合理确定。地下车站站内冬季空气温度不应低于12℃。
6.4.6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负荷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大通过能力确定。
6.4.7 通风、空调与供暖方式的设置和设备配置应符合节能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和热源。
6.4.8 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6.4.9 当采用通风方式且系统为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³;当系统为闭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³,且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6.4.10 当采用空调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³,且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6.4.11 地下车站公共区内、设备与管理用房内的二氧化碳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15%,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³。
6.4.12 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风方式控制站厅温度时,夏季计算温度不应超过室外计算温度3℃,且不应超过35℃;
    2 当采用空调方式控制站厅温度时,夏季计算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3 当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设置供暖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
6.4.13 供暖地区的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管理用房应设供暖,供暖期间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8℃。
6.4.14 地上车站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空调与供暖,设计温度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6.4.15 列车阻塞在隧道时的送风量,应保障隧道断面的气流速度不小于2m/s,且不高于11m/s,并应保障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空气温度不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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