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8.2 防烟与排烟
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2.3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8.2.4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条文说明
8.2.1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基本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在发生火灾时需保证人员疏散与避难安全的区域,包括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域与连接走道、避难间、避难走道、专用消防通道等。
建筑内这些部位的防烟设施采用何种类型及相应的系统设计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等标准的规定。
8.2.2、8.2.3 这两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内应设置排烟等烟气控制设施的基本场所或部位。
排烟旨在将火灾产生的有毒烟气和热量尽快排出到室外,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提供有利条件,减轻对建筑结构的热作用。建筑内这些部位的烟气控制设施采用何种类型及相应的系统设计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等标准的规定。
8.2.4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城市交通隧道。
隧道的空间特性决定了其火灾排烟困难,导致灭火、疏散难度大,火灾延续时间长,应针对隧道条件设置相应的排烟设施,以尽快排出火灾的烟和热。四类城市交通隧道和其他交通隧道的排烟可根据其所在位置及隧道结构形式、外部救援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城市交通隧道辅助用房的排烟设施,应根据本规范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相应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类似火灾危险性场所的排烟设置要求确定。
8.2.5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设置排烟设施的基本要求。这些建筑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隧道工程的辅助用房、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辅助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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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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