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4 结构
4.0.1 改造范围内的现有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木构件、预制构件等结构构件及其外露节点等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进行防火处理,并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0.2 对既有建筑的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结合具体加固工法,对外露构件、材料及节点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耐火计算或防火设计。
4.0.3 改造工程新增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设计。
4.0.2 对既有建筑的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结合具体加固工法,对外露构件、材料及节点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耐火计算或防火设计。
4.0.3 改造工程新增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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