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 改造后建筑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2 整体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3 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若原系统不支持扩展,应在原消防控制室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区域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报警回路设置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4 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形式未发生变化的,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可维持原有系统形式。
7.2.5 改造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2 整体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3 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若原系统不支持扩展,应在原消防控制室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区域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报警回路设置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2.4 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形式未发生变化的,防火门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可维持原有系统形式。
7.2.5 改造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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