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给水排水专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不变,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入);
2 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执行本指南第5.2节~第5.5节具体内容;
3 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有标准。
5.1.2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消防给水详见表5.1.2的规定。
注: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判断。
5.1.3 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1 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不变,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入);
2 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执行本指南第5.2节~第5.5节具体内容;
3 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有标准。
5.1.2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消防给水详见表5.1.2的规定。
5.1.3 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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