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6.3 排烟系统
6.3.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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