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4.1 原建筑物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部分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原系统。
7.4.2 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可仅针对改造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器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指南7.2.2条第2款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7.4.3 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可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编码模块接入方式,并应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有所区别。
7.4.2 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可仅针对改造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器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指南7.2.2条第2款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7.4.3 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可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编码模块接入方式,并应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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