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7.6 消防电源
7.6.1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7.6.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线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7.6.3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7.6.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线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7.6.3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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