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3.1 消防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1.1 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
答:《建规》的第5.4.13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要求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柴油闪点不应低于60°,属于丙类液体,因此,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环境或场所。所以,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设计。另外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也无需设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3.1.2 地下室消防排水泵的电源采用下述哪种方案提供更为合理?方案一:由本防火分区为排烟风机供电的双电源切换箱提供;方案二:由本防火分区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防火卷帘供电的消防双电源箱提供;
答:两个方案均可行。但就该问题所提供的两个方案而言,方案二更为合理。因为《建规》第10.1.8条文说明中明确: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文中所说的“其他消防用电设备”,是指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以外的消防应急照明、防火卷帘、消防潜水泵、电动挡烟垂壁等等。
3.1.3 市政工程中配套的多层综合楼(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在一层至二层的敞开式楼梯的下方空间是否可作为配电间使用或是在墙面处暗装或明装配电箱。
答:可以。现行规范中没有约束在敞开楼梯间设置配电箱的条文。
3.1.4 建筑中电池室是否按要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平时通风系统设计?
答:除专用蓄电池室外,不需要。按现行设计要求,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电池室中所应用的电池为铅酸电池或胶体电池,而铅酸电池或胶体电池是可燃物,不是爆炸危险物。
3.1.5 车间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为单独房间,有门开向非爆炸区域,此门做了防爆门斗,防爆门斗外电气是否不用进行防爆设计?
答:防爆门斗外为非爆炸危险场所,在防爆门斗外,电气设计可以不采用防爆设备。
3.1.6 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是否可采用软启动方式?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9.2.24条第2款规定,软启动器不能用于消防风机和消防水泵的消防控制回路中。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中第9.2.24条第2款规定的描述是:民用建筑中,除消防设备外,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起动装置,电动机和软起动装置启动后•••
由条文可知,软启动器“不宜”用于消防风机和消防水泵的启动回路中,并不是“不能”用于消防风机和消防水泵的启动回路中。也就是“现行规范没有禁止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采用软启动方式”。
3.1.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6.3条:“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对应于消防电源回路是否必须取消过负荷保护装置还是可采用过负荷报警断路器。应急照明电源回路的保护是否也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对应于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按此条执行。具体做法是: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并设置过负荷检测装置,检测到的过负荷信号动作于报警,不动作于切断电源回路。
对应于应急照明系统,其突然断电是否会造成比过负荷更大的损失尚无定论,且疏散照明有蓄电池组供电,因此,对应于应急照明供配电回路可不按此条执行。
另:即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中,明确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6.3条,并改为: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因此,根据此条,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过负荷仅报警不跳闸的断路器。
3.1.8 《建规》第10.1.8条要求消控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的供电进行末级切换,但并未明确负荷等级。三级负荷是否也应满足此要求。
答:不需要。
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2条,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可以由一路专用电源单回路供电。因此不存在末端切换的要求。
3.1.9 消防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的照明、插座电源能否从内部配电箱配电?插座(仅检修使用)和照明分别单独配出回路?
答:消防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的照明属于消防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对于采用综合电价的建筑物,该机房内部照明可以从消防风机、消防水泵双切箱配出专用回路供电;机房内检修用插座不属于消防负荷,因此不应从机房内消防双切箱配出。插座和照明应分别单独配出回路。
3.1.10 电动排烟窗的电源是否定性为消防电源?比如一个小公共建筑,单体没有消防电源,能否从进线总箱单独出回路供给电动排烟窗电源箱?
答:电动排烟窗是为消防服务的,应定义为消防设备,其供电电源应为消防电源。
问题中的示例,应根据其负荷级别进行供电设计。如果该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为三级,该供电方案可行。
3.1.11 实际工程中存在单个防火分区仅有一樘防火卷帘门,无其他消防动力设备,故从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中配出一个独立回路为该防火卷帘门供电,该防火卷帘门配出回路设置了单磁脱扣,这种情况下,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是否也需要增加单磁脱扣?
答: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不能躲过线路过载时,需要改为单磁脱扣特性的断路器。
3.1.1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5-3条:“当疏散照明配电箱在配电小间或电缆竖井内安装,竖向供电时,每个配电箱可为多个楼层的疏散照明灯供电”;本条是否指为疏散照明配电箱供电的前端消防双电源箱不需要每层设置?
答:在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5-3条的前提条件下,即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时,疏散照明配电箱可以不需要每层设置,故双电源配电箱也可以不需要每层设置。
3.1.13 特别重要的非消防负荷,例如医疗项目中的手术室用电是否可以火灾时不切除电源?
答:可以。这里是指在火灾时不自动切除其供电电源,建议设置远程手动切除非消防电源的功能。
3.1.14 公共建筑中消防用电仅有应急照明负荷(一级或二级负荷),变电所在建筑外,此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是否可以从两台普通电源箱各引来一路电源,末端切换?还是必须从变电所拉两路电源?
答: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要求,以建筑物中的总配电房为基础条件。当变电所在建筑物内时,变电所就是建筑物的总配电房。
变电所在建筑外,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以从设在该建筑低压总配电间内的两台进线总箱各引来一路电源,合理位置切换。此两台进线总箱的供电电源应满足对应的一级或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求。
3.1.15 地下车库内的消防用潜污泵电源从同一防火分区的排烟机房电源箱单回路引接,是否可行?
答:可行。
3.1.16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大型商店建筑走道照明等为一级负荷,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附录A中大型商店建筑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设计时如何把握?
答:两本规范均为有效版本,设计时按一级负荷设计或按二级负荷设计均正确。
答:《建规》的第5.4.13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要求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柴油闪点不应低于60°,属于丙类液体,因此,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环境或场所。所以,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设计。另外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也无需设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3.1.2 地下室消防排水泵的电源采用下述哪种方案提供更为合理?方案一:由本防火分区为排烟风机供电的双电源切换箱提供;方案二:由本防火分区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防火卷帘供电的消防双电源箱提供;
答:两个方案均可行。但就该问题所提供的两个方案而言,方案二更为合理。因为《建规》第10.1.8条文说明中明确: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文中所说的“其他消防用电设备”,是指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以外的消防应急照明、防火卷帘、消防潜水泵、电动挡烟垂壁等等。
3.1.3 市政工程中配套的多层综合楼(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在一层至二层的敞开式楼梯的下方空间是否可作为配电间使用或是在墙面处暗装或明装配电箱。
答:可以。现行规范中没有约束在敞开楼梯间设置配电箱的条文。
3.1.4 建筑中电池室是否按要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平时通风系统设计?
答:除专用蓄电池室外,不需要。按现行设计要求,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电池室中所应用的电池为铅酸电池或胶体电池,而铅酸电池或胶体电池是可燃物,不是爆炸危险物。
3.1.5 车间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为单独房间,有门开向非爆炸区域,此门做了防爆门斗,防爆门斗外电气是否不用进行防爆设计?
答:防爆门斗外为非爆炸危险场所,在防爆门斗外,电气设计可以不采用防爆设备。
3.1.6 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是否可采用软启动方式?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9.2.24条第2款规定,软启动器不能用于消防风机和消防水泵的消防控制回路中。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中第9.2.24条第2款规定的描述是:民用建筑中,除消防设备外,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起动装置,电动机和软起动装置启动后•••
由条文可知,软启动器“不宜”用于消防风机和消防水泵的启动回路中,并不是“不能”用于消防风机和消防水泵的启动回路中。也就是“现行规范没有禁止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采用软启动方式”。
3.1.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6.3条:“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对应于消防电源回路是否必须取消过负荷保护装置还是可采用过负荷报警断路器。应急照明电源回路的保护是否也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对应于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按此条执行。具体做法是: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并设置过负荷检测装置,检测到的过负荷信号动作于报警,不动作于切断电源回路。
对应于应急照明系统,其突然断电是否会造成比过负荷更大的损失尚无定论,且疏散照明有蓄电池组供电,因此,对应于应急照明供配电回路可不按此条执行。
另:即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中,明确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6.3条,并改为: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因此,根据此条,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过负荷仅报警不跳闸的断路器。
3.1.8 《建规》第10.1.8条要求消控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的供电进行末级切换,但并未明确负荷等级。三级负荷是否也应满足此要求。
答:不需要。
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2条,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可以由一路专用电源单回路供电。因此不存在末端切换的要求。
3.1.9 消防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的照明、插座电源能否从内部配电箱配电?插座(仅检修使用)和照明分别单独配出回路?
答:消防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的照明属于消防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对于采用综合电价的建筑物,该机房内部照明可以从消防风机、消防水泵双切箱配出专用回路供电;机房内检修用插座不属于消防负荷,因此不应从机房内消防双切箱配出。插座和照明应分别单独配出回路。
3.1.10 电动排烟窗的电源是否定性为消防电源?比如一个小公共建筑,单体没有消防电源,能否从进线总箱单独出回路供给电动排烟窗电源箱?
答:电动排烟窗是为消防服务的,应定义为消防设备,其供电电源应为消防电源。
问题中的示例,应根据其负荷级别进行供电设计。如果该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为三级,该供电方案可行。
3.1.11 实际工程中存在单个防火分区仅有一樘防火卷帘门,无其他消防动力设备,故从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中配出一个独立回路为该防火卷帘门供电,该防火卷帘门配出回路设置了单磁脱扣,这种情况下,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是否也需要增加单磁脱扣?
答: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不能躲过线路过载时,需要改为单磁脱扣特性的断路器。
3.1.1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5-3条:“当疏散照明配电箱在配电小间或电缆竖井内安装,竖向供电时,每个配电箱可为多个楼层的疏散照明灯供电”;本条是否指为疏散照明配电箱供电的前端消防双电源箱不需要每层设置?
答:在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15-3条的前提条件下,即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时,疏散照明配电箱可以不需要每层设置,故双电源配电箱也可以不需要每层设置。
3.1.13 特别重要的非消防负荷,例如医疗项目中的手术室用电是否可以火灾时不切除电源?
答:可以。这里是指在火灾时不自动切除其供电电源,建议设置远程手动切除非消防电源的功能。
3.1.14 公共建筑中消防用电仅有应急照明负荷(一级或二级负荷),变电所在建筑外,此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是否可以从两台普通电源箱各引来一路电源,末端切换?还是必须从变电所拉两路电源?
答: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要求,以建筑物中的总配电房为基础条件。当变电所在建筑物内时,变电所就是建筑物的总配电房。
变电所在建筑外,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以从设在该建筑低压总配电间内的两台进线总箱各引来一路电源,合理位置切换。此两台进线总箱的供电电源应满足对应的一级或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求。
3.1.15 地下车库内的消防用潜污泵电源从同一防火分区的排烟机房电源箱单回路引接,是否可行?
答:可行。
3.1.16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大型商店建筑走道照明等为一级负荷,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附录A中大型商店建筑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设计时如何把握?
答:两本规范均为有效版本,设计时按一级负荷设计或按二级负荷设计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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