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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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排烟系统

8.3.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内的空气调节系统。
    2 应由排烟口、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
8.3.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手动启停按钮应设置在现场风机控制箱内;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由手动控制盘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自动启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不需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5 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联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当地下车库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系统时,宜分别设置补风机,当仅设置一台补风机时,任一排烟风机关闭,均应联锁关闭补风机;
    6 排烟风机、补风机控制柜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8.3.3 排烟阀、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2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采用常开风口时,应在该防烟分区内设置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并联锁启动排烟风机的装置。
8.3.4 活动式挡烟垂壁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2 活动挡烟垂壁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位于其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活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活动挡烟垂壁的动作;
    3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4 系统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
8.3.5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采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应采用自动排烟窗,其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2 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
    3 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8.3.6 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方式,并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或停止;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停止。
8.3.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电动排烟窗、常闭补风口、排烟口、排烟阀等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和停止及电动排烟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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