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7.2 灯具的设置、照度及选择
7.2.1 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或部位,以及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同时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表3.2.5及其他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参见表7.2.1。
注:病房楼的其他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均为不应低于5.0lx
7.2.2 标志灯设置场所的室内高度,是指无吊顶时室内地面至顶板的净高;有吊顶时室内地面至吊顶底的净高。
7.2.2 标志灯设置场所的室内高度,是指无吊顶时室内地面至顶板的净高;有吊顶时室内地面至吊顶底的净高。
标志灯的类型选择及安装高度应满足表7.2.2的要求。
7.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在1m以下、疏散通道上方和地面上安装的设置间距应满足表7.2.3的要求。
7.2.4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7.2.5 同一防火分区有两个疏散出口(疏散楼梯口)时,属于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通向疏散出口,疏散指示灯不能设在距两个疏散出口距离相同的位置。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借用防火分区时)的区域,才能采用双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即可变指示状态疏散方向标志灯)。
7.2.6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应分别设置不同的出口标志灯。
7.2.7 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门上方居中的位置,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当出口标志灯受到安装条件限制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不能被遮挡。
7.2.8 当采用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离出口视距不超过30m的范围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当采用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离出口视距不超过20m的范围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
7.2.9 车库的车道作为人员疏散通道时,可在通道上方的中心位置吊装方向标志灯。
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有多个通向单体楼梯出口时,疏散出口标志灯应按建筑指定的疏散出口设置。
7.2.10 当多层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时,作为地下车库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因地下车库已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住宅内作为车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部位,也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电源可引自车库。
7.2.11 地下室楼梯间内应安装方向标志灯,指示上楼方向;公共建筑地上楼梯间内宜安装方向标志灯,指示下楼方向;住宅建筑地上楼梯间内可不装设方向标志灯。方向标志灯指示上楼方向的宜安装在上楼踏步的侧墙上中心位置,指示下楼方向的宜安装在下楼踏步的侧墙上中心位置。当在楼层的顶层需要通过屋面疏散时,应在上屋面的楼梯踏步疏散方向的侧墙上设置单向方向标志灯。
7.2.12 当单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标志灯。
7.2.13 室外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灯,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室外楼梯间到达室外地坪的附近区域,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灯。
7.2.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应急照明,起居室进门的过道和卫生间内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7.2.15 室内步行街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步行街宽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应在步行街一侧墙面上设置方向标志灯;当步行街宽度大于10m时,应在步行街两侧墙面上设置方向标志灯;方向标志灯的安装间距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步行街应在顶部或两侧墙面上设置应急照明灯,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0lx,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不应小于3.0lx。
7.2.16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或活动室兼寝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每个出口应在门上方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
7.2.17 学校的大合班教室或阶梯教室,建筑面积超过400m²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每个疏散门上方居中的位置,应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
7.2.18 当每户商铺大于50m²,或有楼梯间和疏散走廊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地面水平照度不宜小于3.0lx。
7.2.19 高大空间上方的维修马道和需要上人检修的吊顶内,不属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相关的场所,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7.2.20 某些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营业厅、餐厅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等,建筑专业未示出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时,应由建筑专业确定疏散通道的位置并予以明确,相应进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当需要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内部布局时,应由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安全疏散的设计。
7.2.21 四级及以上宾馆、酒店的每间客房应至少设置一盏应急照明灯,其他客房其疏散照度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表3.2.5的规定。
7.2.22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除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均应选择A型灯具。A型消防应急灯具分为自带蓄电池和不自带蓄电池的两种;这两种A型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由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不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由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7.2.23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日常照明可采用声光控、人体感应等方式控制,有火灾自动报警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时,应急照明点亮采用手动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应设置在一层每个对外的安全疏散出口处或有人的值班室等便于操作的地方;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应有防护措施。
7.2.24 不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可兼做正常照明,但需满足正常照明照度及应急照明控制要求。
7.2.25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采用集中电源供电,不能采用自带蓄电池型灯具。
7.2.2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3.2.9-3款和第3.2.1-2款规定,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等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大于3m。
7.2.27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7.2.2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包括方向标志灯、疏散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等,并满足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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