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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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8.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总开关电器,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8.3 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每个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10个。
8.4 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
8.5 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可穿金属导管(槽)、B1级刚性塑料套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8.6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且不被遮挡。
8.7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宜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
8.8 室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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