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DB2102/T0053-2022
8.3 排烟系统
8.3.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变原有防烟分区时,改造区域的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 GB 51251 的规定执行。
8.3.2 既有建筑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m²的办公、学校等功能场所中的 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m²、净高大于 6m 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应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确定,且不应小于 40000 m³/h;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8.3.3 净高不大于 3 m 的疏散走道及室内空间,设有挡烟垂壁时,挡烟垂壁高度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排烟窗有效面积按走道及室内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高度计算。
8.3.4 净高不大于 3 m 的疏散走道及室内空间,排烟系统执行 GB 51251 确有困难的,经专家评审论证 通过后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3.5 既有排烟竖井排烟量能满足 GB 51251 的规定时,局部改造或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排 烟可接入既有排烟竖井;既有排烟竖井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时,应按 GB 51251 的规定执行。
8.3.2 既有建筑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m²的办公、学校等功能场所中的 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m²、净高大于 6m 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应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确定,且不应小于 40000 m³/h;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8.3.3 净高不大于 3 m 的疏散走道及室内空间,设有挡烟垂壁时,挡烟垂壁高度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排烟窗有效面积按走道及室内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高度计算。
8.3.4 净高不大于 3 m 的疏散走道及室内空间,排烟系统执行 GB 51251 确有困难的,经专家评审论证 通过后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3.5 既有排烟竖井排烟量能满足 GB 51251 的规定时,局部改造或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排 烟可接入既有排烟竖井;既有排烟竖井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时,应按 GB 51251 的规定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