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DB2102/T0053-2022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1 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2 既有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 评估,确定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原系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 控制要求时,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应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9.2.3 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设独立系 统,系统控制逻辑宜按现行 GB 50116 的规定执行。
9.2.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门 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 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9.2.5 改造的既有建筑中采用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场所,应按 GB 50116 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 统。
9.2.2 既有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 评估,确定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原系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 控制要求时,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应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9.2.3 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设独立系 统,系统控制逻辑宜按现行 GB 50116 的规定执行。
9.2.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门 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 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9.2.5 改造的既有建筑中采用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场所,应按 GB 50116 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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