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
4.8 蓄水类工程
4.8.1 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防水应采用结构防水混凝土加外设防水层的构造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于非侵蚀性介质环境的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防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最小厚度、允许裂缝宽度、最小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4.8.1的规定。当蓄水类工程为地下结构时,其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蓄水类工程,应至少在内壁设置1道防水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蓄水类工程应在内壁设置1道防水层。防水材料应选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
3 对蓄水水质有卫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应增加外壁防水层,至少应设置1道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防水层。
4.8.2 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的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包括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孔口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的防水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2 管件穿墙部位应设置防水套管,套管直径应大于管道直径50mm,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应密封,端口周边应填塞密封胶;
3 地下水池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孔口高出室外地坪高程不应小于300mm。
4.8.3 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或空心砌块砌筑。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4.8.4 需设置防渗层的景观水体,防渗层应采用黏土、柔性防水材料或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等材料铺设,且不应少于1道。
4.8.5 需同时防范有害物质的防渗衬层,当采用黏土作为1道防渗衬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
2 当单独采用黏土作为防渗衬层时,黏土厚度不应小于2m;
3 当采用黏土与人工合成材料的复合防渗衬层时,黏土厚度不应小于0.75m。
条文说明
4.8.1 本规范中蓄水类工程包括了建筑工程、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消防、环境工程、园林景观工程中的各类混凝土、砌体、土工结构水池或填埋场等,不包括大型水利蓄水工程的水库、水坝和塘堰。
防水混凝土是混凝土蓄水类工程防水中重要的一道防线,设计中应首先注重结构自防水的设计要求,再辅以其他防水措施。
本条规定了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混凝土结构构件厚度、最大允许裂缝宽度和最小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防水混凝土基本要求。当水池结构顶板承受水压时,顶板厚度应执行表4.8.1中的规定。
对于蓄水水质有卫生要求的地下混凝土结构水池,如清水池、游泳池等,应在池外壁增设防水层,以避免水渗漏入池内而影响蓄水水质。对于其他类型混凝土结构水池,防水的目的是阻止池内水向外渗漏,因此应在内壁设置防水层。对于超高水压的特殊水池,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对防水材料的耐水压性能提出要求。水池内壁多采用水泥基防水材料,水池外壁可采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
4.8.2 对于蓄水类工程,其渗漏水经常出现在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等部位,且维修难度较大,做好这些细部节点的防水构造设计,对保证整体防水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对混凝土结构水池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节点防水,其材料性能、设计做法、防水要求均和地下工程一致,故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4.8.3 砌体结构的防水性能较弱,水的浸蚀和冻融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本条规定了砌体结构蓄水类工程防水做法的要求。
砖砌水池结构一般用于防水等级三级的部分蓄水类工程小型构筑物,可在迎水面设置1道水泥基材料防水层。砖砌水池结构不适用于防水要求为甲、乙类的蓄水类工程。遇水浸蚀材料砌块和空心砌块均不能满足水密性要求,也严重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因此要求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心砌块;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结构安全等级低于二级且工程防水类别为丙类时,可采用砖石结构,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不得采用砌体结构。
4.8.4 当景观水体位于土体渗透系数较大的砂石土地基上时,为保证不因渗水而影响景观效果,或因渗水危及相临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景观水体需要做好防渗处理。对于景观水体防渗层,可单独采用黏土防渗层,厚度一般不小于500mm,或在水池底部设置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土工防渗膜等柔性防水材料或膨润土防水毯,并上覆回填土保护。
4.8.5 本条规定了采用土工结构的有害物质蓄水类工程,包括垃圾、固废填埋场或污水、废水池的防渗衬层设计要求。
混凝土与黏土渗透系数取值大致在同一量级,防水应考虑黏土的作用。相对于压实系数,渗透系数的要求对于防水更为直接。从定量的角度看,防水的有效性在于单位时间内的渗水量小到可以忽略。单位时间渗水量的大小与防水层渗透系数正相关,与厚度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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